云南省曲靖,曹某喜是一位背负割草机的护林员,与同事朱某跃因琐事积怨已久。一次争吵

一号探秘人 2024-12-29 15:20:20

云南省曲靖,曹某喜是一位背负割草机的护林员,与同事朱某跃因琐事积怨已久。一次争吵中,曹某喜在情绪激动之下,启动了割草机,不慎将朱某跃的左小腿割伤,同时误伤了前来劝阻的另一位护林员贾某有。朱某跃因伤势过重,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案发后,曹某喜主动报了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过二次审理,最终被驳回,维持了原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麒麟区的一个乡村,群山环绕,林木葱郁。这里,护林员们日复一日地守护着这片绿意盎然的土地。曹某喜和朱某跃,就是其中的两位。

然而,谁也没想到,这两位本应并肩作战的伙伴,却因为一些琐事,结下了不解之仇。

曹某喜是个沉默寡言的男人,他做事认真负责,但性格有些固执。朱某跃则是个开朗外向的人,他喜欢开玩笑,但有时候言辞过于尖锐。

两人因为工作上的一些分歧,逐渐产生了矛盾。每次相遇,总是免不了一番争吵。

事发当天,曹某喜背着一台割草机,在附近割草。中午时分,朱某跃也来到了这里。两人一见面,瞬间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你凭什么这么说我?你算老几?”朱某跃怒不可遏地吼道。

曹某喜也毫不示弱:“我怎么说你了?你自己心里清楚!”

两人的争吵声引来了同为护林员的贾某有和代某喜。他们赶紧上前劝阻,将曹某喜拉进了检查站的房内,并将门反锁。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贾某有和代某喜松了一口气。

然而,半小时后,曹某喜却要求被放出来。贾某有无奈,只好打开了房门。曹某喜一出来,就和朱某跃又吵了起来。这次,争吵更加激烈,两人甚至动起了手。

曹某喜在情绪激动之下,启动了背上的割草机。他原本只是想吓唬一下朱某跃,没想到割草机的刀片却失控地割向了朱某跃的左小腿上段后侧。同时,前来劝阻的贾某有的右前臂也被误伤。

朱某跃惨叫一声,倒在了地上。他的伤口大量流血,很快就失去了意识。代某喜见状,急忙用塑料绳捆扎朱某跃的左腿止血,但已经为时已晚。

曹某喜愣住了,他万万没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样。他赶紧报了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不一会儿,120急救人员也赶到了现场,但朱某跃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朱某跃的家属雄某花、朱某、朱某梅、袁某白悲痛欲绝。他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坚决要求曹某喜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曹某喜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曹某喜与朱某跃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启动了割草机并割伤了朱某跃的左小腿。

这一行为明显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性,且导致了朱某跃的死亡结果。因此,曹某喜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曹某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成立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在本案中,曹某喜虽然辩称自己是在大脑缺氧的情况下下意识地将割草机启动并反手向后一甩,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而且,即使曹某喜是在情绪激动或大脑缺氧的情况下实施了行为,但这并不能成为其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

因为作为一个成年人,曹某喜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

在本案中,朱某跃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法院只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判决曹某喜赔偿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4,关于曹某喜的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在本案中,曹某喜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这一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曹某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曹某喜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曹某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由曹某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雄某花、朱某、朱某梅、袁某白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45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96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雄某花、朱某、朱某梅、袁某白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了上诉。

他们坚持认为法院应支持其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请求。然而,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和调查,最终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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