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凯迪拉克4S店女销售卖出去数十辆车子,可是客户却无法提车,于是客户找到4S店质问此事,方才得知女销售竟然没有将车款交给公司,公司得知后,与客户一起选择了报警,而事发后,4S店的态度让客户比较欣慰。
据悉,购车客户通过朋友介绍或者是直接到店,认识了这名女销售陈某,在女销售的建议下,将车款打给了女销售的个人账户,可是,到了约定提车的时间,女销售以各种理由延期,无奈之下,客户找到了4S店质问此事,方才得知,陈某并没有将车款交给公司。
随后,客户选择了报警求助,而陈某很快就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事发后,经过初步计算,至少有十多位客户受骗,而店方则承诺,对持有真实合同的客户负责到底。
事发后,有人说一辆车二十三十万,首付也有10多万吧,这么多钱打给销售,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还有人说,真实合同是什么意思,难道女销售还伪造了公章和合同吗?
首先从民事角度来看,客户与4S店之间,虽然实际打款是给到了陈某个人,但客户是基于对4S店以及陈某作为其销售代表这一身份的信任,才进行的购车行为,并且往往都签订了购车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里,客户与4S店之间的购车合同是合法成立的,即便出现了陈某这样的意外情况,4S店依然对持有真实合同的客户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从民事责任承担上来说,如果4S店拒绝履行,客户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4S店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继续交付车辆,或者赔偿因无法按时提车所带来的诸如交通成本增加、耽误使用等方面的损失。
即便客户持有的虚假合同,但是,客户来到4S店购买车辆,将车款交给女销售,也是期待与4S店建立合同关系,此时,女销售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合同骗取顾客信任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4S店依然要承担交付车辆的义务。
再从刑事角度分析,陈某的行为很可能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涉及十多人,那么数额相对也是巨大的,对于陈某而言,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这件事也给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大额消费时,尤其是涉及款项支付,一定要严格按照正规的流程,将款项支付到公司的对公账户等指定账户,同时要仔细确认合同条款以及收款方的正规性,避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4s店不是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