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佳审理的党志军交通事故赔偿案,是一件普通不能再普通的民事赔偿案,可最终怎么就演变成恶性的杀人案了呢?这其中的原因,司法界必须要去深入了解一下当事人党志军,从他犯罪时的心理去分析,从而制定出一套法律条文,以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这里只能从有限的网络信息去分析一下,向司法部门提出一点建议。 交通案件一般都会在交警部门调解、协商,在达不成协议后才走法律程序。网传保险公司愿赔偿党志军1万2千元,他不同意才走法律程序的。那这1万2千元,在党志军心里就形成了一个赔偿的底线,他认为打官司不会比这个少,低于这个他是承受不了的。 在保险公司与党志军之间,党志军明显是弱势的一方。保险公司有专门的团队和专业人士,去收集各种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而党志军却没有。 就这个案件中由于保险公司,出具了党志军住院期间的挂床证据,才将其住院天数由29天判定为15天。而党志军认为只要自己不办出院,那法庭一定按29天去算,所以他就没有收集出院后,休养期间的证据,这才让其在法庭上处于不利。 最终王佳佳按15天住院补偿去判,赔偿款只有9千多,这就突破了党志军的1万2底线,让他对王佳佳产生了极大的怨恨,走上极端去杀害了王佳佳。 民事赔偿案件中,有很多原告因收集的证据不足,在打官司时法庭认定的赔偿额,有的会少于被告调解时的额度。这种判罚是很正常的,但有极端情绪的人,就会认为是法官做了手脚,而对法官产生怨恨,做出极端的事。怎样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我在这里向有关部门提个建议,希望能考虑。 在类似党志军交通赔偿案中,是不是在法庭审理前先定一个赔偿底线额度。这个底线额度就是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愿意赔偿的额度,在庭审前先调解做个备忘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庭最终判定的金额,如果低于这个底线额度,那就按底线额度赔偿原告,如判定高于底线额度,就按判定金额去赔偿。 这种设立底线额度,是对原、被告双方都公平的。被告因自身过错所提的赔偿额度,是被告在认真仔细计算过后,认为己方是必须承担的额度。 而原告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种种原因所造成的,最终判决额度低于底线额度时,而最终执行的是底线额度,这样原告是没怨言的。被告因调解时主动提出的就是这个额度,所以被告也愿意接收的。 在原告有充分证据下,最终判决的额度高于被告给出的底线额度时,被告在充足证据下,也不会有怨言的。
我认为,这个作者讲的还是有道理的。原告本就是一个社会低层人,就会容易冲动,不考虑后果的。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判罚案件的准则,法院的所有案件都需要办成铁案,经得起考验。跟我猜测的差不多,王佳佳法官的判罚依据绝对经得起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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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理,道理三者结合。
在人的心理上有这么一句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无想到的是根本性的错误,大事化不小,小事化不了。另执法司法的一事无成。也就变成了一句害人不浅的话了[大笑]
过时文章浪费流量。
小骗这种思维只会造成保险开出一个非常接近的赔偿金额,甚至不协商,直接上法庭。三方都浪费时间与精力,而且被赔偿方往往得不到好处。
保险愿意多赔你一点,是不想花时间与精力。本来就是多赔给你的,既然避免不了,那几千块也就不能随便给你了。小骗无原则的偏向一方,还要装。
值得深思?
法律既要有硬度,也要有温度。
不要跟底层人斤斤计较。
嗯,调解保底,起诉搏一搏,真好[doge][doge][doge]
教养缺失,品行不端,苍天有眼,善恶有報,因果循环,皆有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