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徐大通过手机银行贷款了15万元,本想着用这笔钱改善一下生活,却没想到,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他因一场意外永远离开了人世。四年后,银行突然起诉徐大的妻子郁某和儿子徐某,要求他们偿还这15万元的贷款本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徐大的妻儿是否需要承担这笔债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现代快报)
男子徐大用他勤劳的双手支撑着整个家庭,妻子郁某温柔贤惠,儿子徐某聪明伶俐,一家人虽然不富裕,但生活得其乐融融。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给儿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徐大决定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经过一系列手续,15万元的贷款顺利到账,徐大满怀希望地开始了他的计划。
然而,就在贷款发放后不久的一个夜晚,徐大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当场身亡。
这个消息让郁某和徐某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在处理完徐大的后事后,郁某和徐某开始面对生活的重压。
郁某继承了徐大留下的一套房产,而徐某则选择了放弃财产继承,希望用自己的努力来减轻母亲的负担。
转眼间四年过去了,就在这家人逐渐从失去亲人的阴影中走出时,银行的一纸诉状再次将他们推入了深渊。
银行要求郁某和徐某偿还徐大生前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数十万元。这对于已经失去顶梁柱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郁某感到既震惊又无助,她不明白为什么银行会在四年后才来追讨这笔债务。
她向银行解释了自己的困境,希望能够得到一些宽限或者减免。但银行方面态度坚决,表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来执行。郁某无奈之下,只能寻求法律帮助。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银行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郁某作为徐大的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而郁某则辩称,自己虽然继承了房产,但房产的价值并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而且徐大的去世是意外事件,并非故意违约。她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徐大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徐大作为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然而,由于徐大的意外离世,这一义务无法由其本人继续履行。
2,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来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郁某作为徐大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相应的债务。
因此,她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徐大生前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3,关于罚息部分,需要从违约责任的角度来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然而,在本案中,徐大的离世是意外事件,并非其主观故意违约。此外,银行在贷款本息未按月偿还时,并未及时催收,导致损失扩大。因此,银行主张的罚息部分存在争议。
从法律公平和正义的角度来看,银行在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时,应当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违约原因。
如果借款人因意外事件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且银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或不当行为,那么银行在主张罚息时应当更加谨慎和合理。
在本案中,经过双方的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银行同意减免部分罚息,并与郁某签订了新的还款协议。
最终,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诉求。法院认为,郁某作为徐大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是合理的。
同时,考虑到徐大的离世是意外事件,且银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疏忽,法院对银行主张的罚息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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