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农民将家中养的羊宰杀后,拿到市场上售卖,结果只赚了180元钱就被市场监督部门给查获了,随后,市场监督部门对其处以了罚款10万余元的处罚,农民不服称若不是家中老人重病,也不会拿到市场售卖,于是,农民将市场监督局告上了法院。
老陈在当地种地为生,也在当地从事着个体经营,事发前,老顾的弟弟找到了老陈,称老顾患上了重病,希望把家里的羊卖了费用看病,几经推脱,老陈最终买下列这6只羊。
随后,老陈就将这些羊在家中宰杀后,拿到了附近市场上售卖,因为是本地自养的羊,所以当天问的顾客比较多。
谁知,刚刚卖出去才180块钱,就被市场监督局发现了,因为没有相关证件,老陈的羊肉被依法查扣,不仅如此,在老陈家中的冰箱中,还发现了一些羊肉,经过调查,老陈羊肉货值为9600元。
最终,市场监督局做出了罚款10万,以及没收涉事羊肉和违法所得180元的处罚。
可是,在老陈看来,如此罚款属于过罚失当,自己将面临因罚致贫的后果,于是,老陈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将市场监督局告上了法院,希望能够撤销处罚。
事发后,网友表示,支持严惩,毕竟是食品安全。还有网友表示,卖了180罚款10万,是不是太狠了?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样来看,老陈在自家宰杀后拉到市场上售卖,显然是没有经过检疫的,这种情况下,按照上述规定处以10-15万罚款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对老陈处以10万的罚款,也是处罚的最低档。
那么,老陈的行为,是否符合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违法行为轻微以及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才可以减轻或者免罚。本案中,除非老陈将已经售卖的羊肉追回,或者是没有卖出去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不过,因为卖出去的羊肉虽然无法追回,但是,购买羊肉的消费者却没有因为吃过这些羊肉后因身体不适找回来,所以,可以推断这些羊肉也没有对购买的消费者造成伤害。
而市场监督局表示,因为老陈是一名从事20多年的个体经营者,对羊肉需要检疫方可进入市场是明知的,所以不具有不予处罚的情节,而且卖出去的羊肉无法追回,危害后果没有消除,所以,没有从轻的情节,因此,市场监督局认为自己处罚的没有问题。
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老陈的诉求,对其进行了驳回,而老陈不服目前提起了上诉,二审扔在进行中。
其实,食品安全关乎着每一个消费者,并不是说卖了180元钱遭到10万的罚款很高,而是说只有在如此重罚下,才能让一些试图违法的人顾虑起来到底要不要违法。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