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出来了!浙江杭州,女营销总监在参加商务宴请时,喝醉酒失去了意识,第二天早上醒来,发现旁边躺着没穿衣服的老板。事发后,法院认定老板构成q j罪,判了老板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女营销总监3000元。紧接着,女营销总监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会做出怎样的决定书? (来源:九派新闻) 40岁的马女士,在汽车行业打拼了17年,升职到了营销总监的职位。 当时马女士所在的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正准备上市,马女士本人踌躇满志,希望为公司的上市“拼上一把”。 2023年9月22日,马女士和老板一起参加商务宴请,盛情难却之下,和生意伙伴在席间推杯换盏。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看到马女士是女性,人又长得漂亮,当天晚上席间的人不断地找马女士喝酒。 次日1点左右,因为酒的后劲,马女士直接醉到失去意识,然后公司老板王某将她带到某酒店入住。 马女士说,王某把她带到酒店后,酒店人员对老板的行为进行劝阻,但王某不听,执意要将她抱进自己的房间,并侵 犯了她。 第二天早上,马女士睡醒后,看到老板没穿衣服躺在她身边,但记不起昨天晚上发生的事情。 马女士说,她曾找到王某对质,但王某屡次顾左右而言他,试图掩盖那晚所发生的一切。 之后,她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最终决定把事实告诉丈夫,在丈夫的鼓励和陪伴下,她坚定了和老板战斗的决心。 1、王某被认定构成q j罪 后,法院为什么只判王某赔偿3000块钱? 有网友觉得太欺负人了,王某作为大老板,这么有钱,法院竟然只判赔偿3000块钱。 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特殊,民事诉讼上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不一样。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注意,除交通肇事类案件外,刑事案件被害人就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仅应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向被告人主张权利。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则不在赔偿范围内,被害人提起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大部分加害人的经济条件一般都比较差,如果判加害人赔偿,法院的判决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进而损害司法的严肃性。
且追究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也有一定的抚慰精神的作用。 2、马女士醉酒后被老板侵 犯,符合工伤的条件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马女士作为营销总监,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不限制于办公室,接受商务宴请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现在就要看马女士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马女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属于,则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马女士参加宴请和客户喝酒,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马女士参加宴请和她被老板王某侵 犯也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马女士是和老板一起参加宴请的,老板作为共饮人,在马女士喝醉酒后有照顾马女士的义务,老板借此机会侵 犯马女士,前后之间有关联关系。 至于马女士被老板侵 犯后,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当地人社局对“伤害”做了扩大式的理解,认定马女士构成工伤。 最后,马女士被认定为工伤,不是因为老板侵 犯她,而是侵 犯之后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不要弄错了。
侵害人的债社会承当
啥大老板这么挫,四十岁的老女人也能看上?现实中哪怕你只是一个几十人小公司的老板,都会有好几个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围着好吧。
这下上市泡汤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