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年,大家越来越发现,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难以调和。
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什么呢?
就像我们曾经说的一样,权利永远只对权利的来源负责。
物业进入的权利是由谁给予的呢?
是开发商前期聘请过来的,而不是业主邀请过来的。
所以物业经常把自己定位成了一个管理者,而不是一个服务的提供者。
更关键的一个核心点在于,开发商与物业进行权力交接的时候,很多责任并没有详细的分解清楚。
有很多权利是开发商让渡给了物业公司,比如车位的管理费。
其次,物业的一些权责并不明确。
涉及到业主利益的时候,物业公司本身是一家为了盈利存在的公司。
而公司存在的本质就是为了赚更多的钱而存在的。
那么他与业主之间的利益本身就是竞争关系。
所以最近几年,如何调和好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涉及到物业费的收支情况。
另一方面涉及到物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
例如小区丢失电动车,业主家被盗,既然交了物业费,是否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
又如业主的地下车库,占用的本身就是公共的防空空间,为何要出停车费?即使业主购买了停车位,每月支付管理费,管理的是什么呢?如果车位受损,物业是否应该负责呢?
这些都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
主要的矛盾点在于物业的利润很高,而能承担的责任又很小。
最近几年,物业公司纷纷上市,市场给予他们的估值比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高。
主要原因是他们能够赚钱。
第一点,物业公司收取了高额的物业费。
第二点,管理着业主的各项维修基金等支出。
第三点,利用小区内的广告等创收。
第四点,涉及到车位管理费等。
第五点,小区内的其他服务,如摊位、直饮水系统等。
这些都是他们的创收渠道,导致物业公司每年盈利丰厚,但服务质量很难量化,大多数是一些直观的感受。
更关键的是,物业认为我们花钱邀请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而物业却变成了反向管理者,要求业主配合各项行动是否合理呢?
而业主普遍不满的核心点是,物业公司更换困难。
如果考虑市场经济,就是需求和供给问题。
如果服务不行,业主希望更换物业公司。
但实际上,这很难。
物业公司不是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邀请来的,这是最核心的问题。
想要更换物业公司,需要成立业委会,但需要街道办的签字同意和配合。
业主组织起来很难,而街道办也不愿与他们接触,导致业主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决办法其实很简单。
开发商聘请物业时,需限定聘期,并允许成立业委会。
此外,在物业合同中规定一年期,并在到期后如未得到3/2以上业主同意,则默认物业公司退出管理。
最后,要求在交房后半年到一年内,街道办必须扶持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的管理权。
只有业主委员会得以成立并与物业公司平等沟通,双方的对抗才能缓解,服务质量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