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男子和女子离婚后,两人藕断丝连,再次走到了一起。同居3年,男子陆陆续续

白衣少女看社会 2024-12-24 22:40:37

广西河池,男子和女子离婚后,两人藕断丝连,再次走到了一起。同居3年,男子陆陆续续给女子转了88万余元,并给前妻买了三金首饰等,准备跟前妻举行婚礼复婚。可女子却突然告知男子:自己已经跟他人形成了男女朋友关系,不可能继续跟男子一起生活。男子心寒,要求女子返还全部转账,可女子却说这是男子对自己的赠与,无需返还。双方闹到法院,判决结果让男子悔不当初。

(来源:红星新闻 )

林宇航满心期待的筹划着自己跟周兰的婚礼,两人曾经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可那时两人年少轻狂,并不懂得珍惜眼前人,加上生活的琐碎,两人出于赌气,于2017年9月离了婚。

离婚后,女儿跟着周兰居住生活,并且无需林宇航支付任何的抚养费用。

可林宇航始终放心不下女儿和周兰,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他陆陆续续给周兰转账,让她带着女儿好好生活。

离婚两三年后,两人觉得对彼此还有感情,于2020年7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为了更好的照顾女儿,周兰辞职在家,做了全职妈妈,家里的一切开销,都是林宇航在负担。

同居后,林宇航渐渐萌生了复婚的想法,他幻想着再次跟周兰步入婚姻的殿堂,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

为了跟周兰复婚,他给周兰转了17万元,让她去置办三金首饰、筹备婚礼等,林宇航还凑了12万元,给周兰拿去买房。

可就在他满心期待的等着复婚时,朋友却好心提醒他:周兰身边好像有了新男友,两人看起来很甜蜜。

林宇航有些傻眼,那时他去了外地工作,跟周兰不住在一起,他给周兰发去了询问信息。

周兰明确告诉他,自己确实有了男朋友,并且自己也不会去林宇航所在的城市生活。

林宇航彻底崩溃,自己为了跟周兰复婚,筹划了那么久,本来以为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可没想到,周兰的做法还是深深的刺痛了他。

意识到两人的关系已经走到了尽头,再无结婚的可能,林宇航要求周兰返还自己为了跟她复婚,所转给她的88万余元。

可周兰却拒绝了林宇航的要求,她认为这是林宇航对自己的自愿赠与,自己从未主动索要,因此无需返还。

林宇航愤怒之下,将周兰告上了法庭。

1、林宇航主张自己转给周兰的88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具有彩礼的性质,双方再无结婚可能,周兰应当把钱返还给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林宇航称自己2020年7月跟周兰开始同居生活,周兰辞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家里的日常开销、房贷,周兰的社保都是自己在支付。

自己做这一切的目的,就是为了跟周兰复婚,2023年9月,两人商议好复婚后,开始筹备婚礼事宜,自己再次给周兰转了17万元。

但是最终,自己和周兰再无结婚可能,周兰应当把自己为了缔结婚姻,转给她的钱款全部返还回来。

2、周兰却说这88万是林宇航对自己的自愿赠与,自己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周兰说两人同居生活,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期间,林宇航转给自己的钱款,是自愿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等费用。

至于林宇航所说的购买三金、筹备婚礼等费用,是林宇航对自己的补偿,自己无需返还。

3、法院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林宇航给周兰的转账大概分为两个部分:

两人同居前,林宇航借给周兰8万元借款,还有一些其他转账,这8万元借款,周兰应当返还。

同人同居期间,林宇航转给周兰的款项,有些账目是有备注的,其中有12万元备注为买房款和17万元备注为三金、婚礼和买首饰的费用,可以视为是为了缔结婚姻,支付给女方的钱款。

两人没有登记结婚,这29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周兰应当返还。

另外,在两人同居期间,周兰偿还个人房贷、缴纳社保等花费了164000元,这笔款项系她个人使用,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上,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周兰应当返还给林宇航的款项为45.4万元,但是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了3年,也需要生活开支等,法院酌情判定周兰返还25万元给林宇航。

最终,法院判决周兰一共返还33万元(8万元借款+25万元用于结婚的费用)给林宇航,对于其他款项不予支持。

周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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