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男子上班途中“好心”送人,结果被交通局以非法运营为由,罚款20000元

晴澍世界说 2024-12-24 17:33:03

贵州毕节,男子上班途中“好心”送人,结果被交通局以非法运营为由,罚款20000元。男子不服,认为自己从未与乘客讨论过车费多少,也没有想过向乘客索要车费,未收取过乘客任何费用,只是好意施惠,将交通局告上法庭。但法院这样判!(来源: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数月前的一天早晨7点多,50多岁的男子刘某驾车在路上行走时,看到2个人站在路边。于是便上前询问2人去哪。

得知2人去哪后,刘某让2人上车。怎料2人刚上车不久,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就将刘某拦下。

虽然刘某辩称自己只是好心顺道送2名乘客一程,刘某与2名乘客之间没有谈过乘车费多少,2名乘客也还没有给刘某车费,但是2名乘客表示到达目的地后会按照出租车习惯给刘某8元的乘车费用。

交通局的工作人员认为刘某属于营运,要求刘某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证,未果后,对刘某立案调查,而后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刘某不服,于是便将交通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某仍坚称自己只是好心顺道送2名乘客一程,自己从未与乘客讨论过车费多少,也没有想过向乘客索要车费,未收取过乘客任何费用,不属于非法营运。

面对刘某的控诉,交通局认为对刘某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与乘客并不相识,被查处当天刘某看到乘客站在路边,便主动询问乘客的目的地,在得知乘客的目的地后,刘某便让该乘客上车,而该乘客则表示虽然在上车时并未询价,但是到达目的地后将按照出租车习惯向刘某支付8元乘车费等事实。

认为,第一、虽然刘某的车辆在被交通局工作人员拦停检查时乘客尚未支付相应乘车费用,但根据乘客描述其搭乘经过,结合城区内出租车经营活动中乘客大多都是到达目的地后才向驾驶员支付相应乘车费用的交易习惯,能够确认刘某与乘客之间已经就搭乘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再由乘客支付相应乘车费用的事实达成了默契与合意,能够确认刘某存在有偿搭乘他人的行为。

第二、虽然刘某主张其搭乘该乘客系好意搭乘,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结合在卷的有效证据显示,刘某驾驶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现乘客后停车询问乘客乘车需求,了解乘客乘车目的地后要求乘客上车。刘某未取得乘车费系因交通局的执法活动使车辆不能到达目的地而阻止了刘某胜取得违法所得。

第三、刘某在交通局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庭审中均陈述其系从A地返回廉租房,但是在起诉状中却又陈述是其想着离自己上班还有一会儿,便送二位乘客一程。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乘客的目的地并不是刘某回廉租房或是去上班的必经之路上。刘某关于驾车路线及驾车目的地的陈述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刘某关于其系好意免费搭乘他人的主张与理由,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与客观事实相悖,不予支持和采信。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17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

第27条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

地60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

刘某有偿搭乘他人,但无法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证,属于非法营运。交通局对刘某所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适当、程序上亦不在任何问题。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刘某在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与案涉二名乘客并不相识的情况下,看到乘客站在路边招手之后,主动上前询问目的地,得知地点后便让乘客上车,搭载乘客前往目的地,其行为符合一般车辆经营揽客的行为模式。

虽与乘客之间没有询价以及乘客尚未支付车费,但结合乘客的询问笔录以及日常乘车交易习惯,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将支付车费,系因交通局的执法活动中断了刘某的有偿搭载行为。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刘某的诉请,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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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24 19:12

    咬到嘴里的肉不轻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