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一男子重病,弥留之际,他写下遗嘱,把自己的的遗产做了分配,他有两套房产,1套给前妻儿子,另一套给现任妻子,不久后男子去世,现任妻子要继子和婆婆配合房子过户,俩人拒绝,现任告到法院,法院认为,男子没给90岁老母亲保留必要份额,部分遗嘱无效,法院做了善意调解,结局亮了!
(内容来自: 潇湘晨报•晨视频)
吴桂花已经将近90岁,她住在善老中心,此时此刻,正拄着拐杖,在院子里晒着太阳。
她泪眼婆娑,大儿子王年因病去世了,临死前也没见母亲一面,虽说王桂花和王年一直关系不好,可是王年毕竟是她第一个孩子。
吴桂花和丈夫一生育有4个孩子,两儿两女,王年出生时,吴桂花和丈夫尚在年轻。
王年小时候对母亲十分依恋,可是后来,弟弟妹妹们多了,家里开始有了各种的矛盾。
尤其是孩子们渐渐长大,各自成家,王年和母亲之间矛盾渐渐增大。
母子俩都是脾气倔强,谁也不肯向对方低头,多年来僵持着,谁也不肯和对方多说一句话。
再到后来,父亲去世,因为家庭琐事,母子俩又是一场争执,母子俩你瞪我,我瞪你,关系进一步恶化。
家里的事情,说不清楚,各自有各自的委屈,各种有各自的道理,王年索性带着妻儿生活,吴桂花谁家也不肯去,自己在老房子里落个清净。
王年和妻子周梅生有一个儿子,儿子王晓山渐渐长大,夫妻俩争吵不断,几年之后,俩人办了离婚手续。
王年恢复了单身,经人介绍,他又认识了女子徐丽,徐丽貌美温柔,俩人相处,十分的合拍。
2000年5月,王年和徐丽领证结婚,这回算是找对了人,他们琴瑟和谐,夫妻恩爱,王年享受了几年幸福的生活。
在这期间,母亲吴桂花日渐老去,小儿子经常回来照顾她,伺候她,一直到她不能自理。
吴桂花不愿拖累儿女,于是就住进了善养中心。
王年依旧是对母亲不闻不问,既不探望,也不照顾,他我行我素,只顾过着自己的小日子。
弟弟王升跑前跑后,母亲大事小事,都由他管,生病治疗的所有费用也全由他出。
吴桂花索性不再惦记王年,生死都和对方无关。
谁知人有旦夕祸福,王年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查,竟然得了重病。
他自知时日无多,趁着自己清醒,写下了自书遗嘱。
王年一共有两套房子,他在遗嘱上写明,一套给自己和前妻的儿子王晓山,另一套给现任妻子徐丽。
王年又想起来自己的母亲,母亲虽说已是年迈体衰,可她一直不喜欢自己,何况,她还有弟弟王升在一直照顾。
王年没有对母亲的生活做任何安排,之后,他在万般不舍中离开了人世。
妻子徐丽嚎啕大哭,夫妻俩感情很好,以后只剩下自己一人。
她给王年办完后事,拿着王年的遗嘱去找吴桂花和王晓山,要求他们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王晓山根本不认她这个继母,对她态度冷谈,根本不肯出面给她办理手续。
吴桂花心想,我这辈子,没享过王年一天的孝顺,王年多少年都没来瞅我一眼。
老太太心怀怨念,纵使徐丽跑来很多次她都不予理睬。
徐丽没了办法,一纸诉状把吴桂花和王晓山告上法院,要求二人配合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法院接到诉讼,发现王年所写遗嘱,并没有提到怎么安排母亲的生活,也没有给母亲留下任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王年在遗嘱中未给年迈且无劳动能力、缺乏充足生活来源的母亲吴桂花留下任何财产。
这份遗嘱违反了法律关于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规定。
2、徐丽认为:王年写下遗嘱,就该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吴桂花和继子王晓山应配合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徐丽认为应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这一观点在法律上本身是正确的。
但这个前提是遗嘱必须合法有效,由于王年的遗嘱未给母亲留下必要份额,因此该遗嘱部分无效。
3、法院认为,王年遗嘱部分无效,因他没有给年迈的母亲留下必要份额,并为此做了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无效,理由是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吴桂花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吴桂花已经快要年满90,每月有800元退休金,远远难以维持老人的生活。
但是老人还有其他三个孩子,一个弟弟和两个妹妹,他们同意对吴桂花有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徐丽一次性支付给吴桂花补偿金50000元,房子归徐丽所有,吴桂花和王晓山配合徐丽房产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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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