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撞伤18名小学生的男子被判死缓,有人觉得判决过轻,实际上并非如此!
就因为投资亏损,与家人有矛盾,湖南39岁男子黄文便情绪失控,直接开车撞向小学生人群,共导致30人受伤,其中有18名是小学生。
这种因自身原因故意报复社会的刑事案件,从主观方面来说,显然是恶意极大的。但定罪量刑不能只看主观恶意,还要看客观发生的后果,在此主要是指人员的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
经过法院查明,这30名受伤群众中,有7人轻伤、16人轻微伤和7人轻微伤以下,公私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
《刑法》第114、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黄文便是以此罪被公诉,之所以会“网开一面”、没有判到最高刑罚死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公平和实事求是。
有网友担心,黄文服刑后,会从死缓慢慢减刑出狱,这种偏激的人可能会二次危害社会。如此担心有道理吗?
首先,黄文现年39岁了,即使从死缓到无期,出狱大概也是十几二十年后,那时他已垂垂老矣。
其次,教化是法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要想早点减刑出狱,就得积极改造、表现良好,在正确思想的引导下,很多犯人是会改过自新的。
最后,失去自由的滋味并不好受,坐牢之所以是一种刑罚,就是因为犯人没有人身自由,所以如果不想再过被禁锢的日子,出狱后就要遵纪守法、本分做人,这也是一种威慑力。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理应被我们每个人所呵护,而不是去摧残、毁灭……
喵喵喵喵喵喵
这种人不判死刑,是不是以后纵火的,杀人的,贩毒的,贪污的,买卖枪支的,只要没造成死亡,都可以参照着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