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和妻子离婚后,儿子跟着前妻居住生活,男子年迈独自生活,侄孙见他行动

沙僧说事 2024-12-24 11:00:59

广东广州,男子和妻子离婚后,儿子跟着前妻居住生活,男子年迈独自生活,侄孙见他行动不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7年后,男子去世,侄孙替他操办了身后事。5年后,侄孙回老家整理,意外发现一份遗嘱,遗嘱中男子将自己的房子给了侄孙,而没有给自己儿子。侄孙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广州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年清明节,黄某像往常一样,回老家扫墓,顺道去收拾一下叔公黄大爷的房子,自从黄大爷去世后,黄某鲜少回老家,家里的好些物品都没有清理。

说起叔公黄大爷的一生,黄某的心头总不是滋味。

他听家里长辈讲过,叔公年轻时,因为种种原因,耽误了终身大事,一直没能娶妻生子。

后来上了年纪,好不容易遇到了一个比自己年轻不少的女子,两人互相喜欢,走到了一起,结了婚,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

叔公老来生子,很是欢喜,以为会跟妻子、孩子好好生活下去的。

可惜好景不长,因为年龄的差距和各种生活琐事,两人最终以离婚收场,叔公的儿子小黄跟着女方居住生活。

从那以后,叔公又独自一人住在老家的房子里。

时光匆匆,转眼多年过去,2012年,黄某回家探亲,看到70多岁的叔公孤零零的住在老家,腿脚不利索,心里头不落忍。

问过叔公的意见后,他将叔公接到了自己家里照顾,一日三餐,热菜热饭,三餐四季,从不耽搁。

这一照顾,就是整整七年。

2019年,叔公去世,黄某伤心之余,替叔公操办了身后事。之后每年清明,他都会回老家祭扫。

2024年,黄某在整理叔公的老房子时,意外发现了一份遗嘱。

这份遗嘱载明:黄大爷为了感恩侄孙黄某的照顾,决定在去世后,将自己名下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赠与给黄某。

这份心意,让黄某既感动又感慨,他知道,这是叔公对他这么多年照顾的感激和认可。

但是如果想要顺利拿到房子,黄某还得联系叔婆和表叔,让他们一起来配合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

黄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

1、黄大爷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赠与给个人,但是需要给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黄大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个人名下的合法财产,但是需要为经济困难或者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

黄大爷跟前妻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小黄,小黄虽然跟着母亲生活,但是并未成年,父母离婚后,跟父母的关系不变,黄大爷对于这个儿子依旧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黄大爷应当在遗嘱中,为小黄的生活需求,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

2、黄大爷的前妻何女士作为小黄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认可黄大爷的遗嘱,愿意放弃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法庭上,何女士表示自己有能力抚养小黄,也能负担孩子的生活开销,另外,小黄在村里也有分红等收入来源,母子二人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

她认可侄孙黄某的付出,也尊重黄大爷的决定,表示愿意将房子留给黄某继承。

3、法院查明:黄某手中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按照遗嘱处理老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黄某提供的代书遗嘱,是黄大爷生前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的,这份代书遗嘱有2位律师见证人见证,并在每页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在遗嘱中,黄大爷将自己的自建房赠与给了侄孙黄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黄大爷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了黄某,何女士又替小黄放弃了遗产的必留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黄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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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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