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花40500元在一女子那里收了一辆抵押车,其中付给女子25500元,付给抵押公司15000元。车子交付后,对方突然反悔,要求退车,但只退25500元,抵押款不退。男子不同意,对方24小时吃喝拉撒都在车里,男子怕出事,给女子拿吃、拿喝、拿被子,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他始料未及!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
夏之是一名二手车商,12月16日,一名自称易初的女子联系到夏之,表示自己有一辆车想卖。
易初介绍说车子是她的,登记在她的名下,但是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丈夫林楠把车给抵押了15000元。
夏之非常谨慎,联系到易初的丈夫林楠,确定了这辆车的车主确实是易初。
夏之在看到车况后,觉得可以成交,于是双方商定卖车价格。
易初别有用心,她报了45500元,夏之在心里一算,觉得这辆车可以收。
最后双方商定,由夏之支付易初25500元,再支付抵押公司15000元,将车子赎出。
事情确定后,夏之先支付了15000元,在抵押公司把车赎了回来。
又交给易初25500元,易初也爽快的把驾驶证、车钥匙等手续都交给了夏之。
夏之当时还多了个心眼,在办交接手续时,现场录了视频留档,为了防止客户反悔。
将车开走时,夏之多了个心眼,并没把车行的位置告诉易初。
到了这一步,这辆车只等过户,就彻底完成了交易。
然而夏之万万没想到,几天后,易初突然联系他,说自己的儿子生病,医保卡落在车上了。
事关重大,让夏之把车行位置发给他,夏之一听这么重要的物品,没道理不告诉地址。
夏之如实把地址发给了易初,然而,易初一上车就不下来了。
她向夏之提出,车她不卖了,夏之一惊,没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易初这根本不是孩子生病,而是她反悔,不想卖车了。
其实这种事也不是没有,车还没过户,不想卖,双方协商,当场退钱,把车开走就行了。
很显然,事情并非这么简单,易初是有备而来,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夏之始料未及!
果然,易初提出,她只退25500元,15000元的抵押款不退!
易初提出,车是在她的名下,丈夫将车抵押,她并不知道,15000块钱她没有拿到,所以不退。
夏之也是被易初的操作惊呆了,我要不交15000,你的车还在抵押公司
当时就怕她这种人翻脸,幸亏录了视频。
交付抵押款的时候,易初以及她丈夫林楠都在现场,夏之得到他们的同意后才交付的15000。
现在看,这明显是个圈套,他们是想借夏之的钱,把抵押款交上,把车开出来,拿到卖车的钱后,再退收到的那部分钱。
夏之看明白了,但是他不想吃这个亏,你愿意在车上待就待吧,夏之不再理会她。
易初不怕,她就赖在车里待着,看你怕不怕人在你车行出事!
期间,夏之还给她订了饭,拿了开水,他有一丝希望,就是能感化对方,或者走人,或者退钱。
但易初是打定了主意,不退全款,还想拿到车钥匙。
夏之一天不答应,就一天不下车,反正你也不敢把我一个女人怎么样!
一直到了晚上,夏之还让人给她拿了被子送过去。
第二天,夏之却发现,车里一堆卫生纸、一堆垃圾,后座上都是尿。
开始他以为是水,还用手沾了一点闻了闻,才知道那是尿。
原来,易初吃喝拉撒都在车上解决的,而且吃的多拉的多。
夏之连续报了两次警,但民警表示,双方系交易纠纷,应好好协商。
易初还砸了车窗,称砸自己的车,夏之这下没治了,良方治不了恶人!
夏之联系不上林楠,也联系不上易初的家人。
但听总算看清了,自己这是被易初,或者是他们两口子给套路了。
那么,这件事儿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 双方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完成交付和付款,既形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02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夏之与易初就车辆买卖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夏之交付全部买车款后,易初交付车钥匙和驾驶证蓝本,双方交易已经完成,这辆车已经属于夏之。
2、易初反悔,并拒绝退还全部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易初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退还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3、易初砸车窗的行为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
易初所砸车辆并不属于她的,如果财物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可构成刑事犯罪。
夏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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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