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侯,女子和两个果农种了6年的果树,合计300余棵,没想到,一夜之间被人全部砍光。事发后,当地村支书回应称,种果树的那块地存在争议,“已经两年了,都认为是自己的。”网友:“纠纷两年了,村支书在一旁看热闹吗?还有,砍树不是要坐牢吗?”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这名种果树的女子,是朱大姐,300余棵果树被砍后,朱大姐怀疑是同村另一区的村民砍的,因为他们之间存在土地纠纷。 朱大姐说,她已向派出所报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然而,村支书林某的说法,和朱大姐等人又不同。林某说,朱大姐等3人在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在那里种了果树。 “她家在附近有一点地,就直接都种了。”后来果树长大,另一区的村民认为是占了他们的地,双方发生争执,多次调解没能达成一致。 树被砍后,朱大姐天天坐在地里哭,六七年的辛苦,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不料,林某却说,被砍果树约100棵,是另一区10多名村民砍的。下一步计划尽快确定这片土地的所属片区。 至于朱大姐等人的损失赔偿等,由属于其他部门调查处理。 1、《森林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重点,本条没有区分自家林木,还是公家林木。 也就是说,不管是果树的所有权人,还是不是果树的所有权人,都必须遵守砍树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规定。 第56条第2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有时候会将自家附近的树砍掉,这是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的,这样做并不违法,但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零星的林木,不是成片的果树。 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砍树,砍伐树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 司法解释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m³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砍果树的村民很危险,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 2、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归农民所有的,农民自己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因为土地发生争议的很多,村支书在农村的工作之一就是解决村民之间的争议,如果实在解决不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门也解决不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最后,朱大姐种的果树,不是6天,也不是6个月,而是6年,开始种的时候咋不是争,现在长成大树了来争了? 网友“曲老师讲升x规划”的经历,或者给了我们答案: “人的恶是没有下限的。小时候种了一排向日葵,夏日炎炎,每天去浇水,每天早晨去看,到成熟的时候,有一天早晨去看,大部分成熟的被砍光了,那年我八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