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 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执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执行。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十年且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或者夫妻双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八执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八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 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失
沛柔的趣事
2024-12-21 19: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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