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 炸 物 品 运 输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爆炸物品地面运输的安全规定。
爆炸物品地面运输,主要分为库区外和库区内运输,其中,库区外运输主要 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程序,《爆 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对地面运输爆炸物品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条对 爆炸物品地面运输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作为煤矿企业,爆炸物品运输主要包括库外公路运输和库内运输。其中,公 路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14.1规定。大型库区内运输爆炸 物品,必须遵守GB 50089—2007的7.2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等要求,爆炸物品运输应采用民用爆炸物品专 用运输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安全技 术条件》(WJ9073—2012)。
库区内运输爆炸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爆炸物品运输宜采用汽车运输,不应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 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2)总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 小于10m。
(3)总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用手推车运输危险 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4)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宜在其门前不小于2.5 m处进行装卸作业。防爆机动车辆可进入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5)总库区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当条件困难时, 可在危险品总库区设置转运站台。站台上允许最大存药量(包括车厢内的存药 量)以及站台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及站台的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 运产品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确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炸 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采用将装有炸药或者电 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条
(二)的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四)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工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 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 m/s; 运送其他类爆炸物 品时,不得超过4 m/s 。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 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的一般规定。
爆炸物品从井口运送至井下爆炸物品库应通过副井实施。副井主要用于提升 人员、矸石、器材、设备和进风,提升任务重,人员上下频繁。虽罐笼运行比较 平稳,但如果提升速度过快,堆箱超高,有可能导致雷管意外爆炸,若炸药与雷 管在一个容器里混装会使事故扩大。为预防雷管爆炸殉爆炸药,炸药和雷管必须 分开运送。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起爆药卷必须在地面专用间里装配,所以,只 能将装配好的起爆药包运往井底工作面,但严禁起爆药包与炸药在同一吊桶内运 往井底工作面。
用罐笼或吊桶运送爆炸物品,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通知 他们注意信号和操作,不准超速运行,做到平稳启动和停车,防止发生碰撞事 故。
工业电雷管的摩擦、撞击感度较高,如果堆放两层及以上雷管箱,由于颠 簸、滑动,则可能导致上层雷管箱掉落,引起雷管意外爆炸。运送炸药时,为防 止炸药箱在运送途中由于颠簸而甩出,爆炸物品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 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爆炸物品应装在 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 并只准放一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 缘。因为吊桶运行不稳,运送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箱,以防止颠簸、滑动引起 意外爆炸。
为防止人货混运和预防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引起群死群伤,在运送爆炸物品 的罐笼或吊桶内,只能有爆破工和护送人员,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井口和井底等场所人员较多,此时间内运送爆炸物 品,不仅要穿越人群,而且不确定因素较多,增加意外事故风险。
矿井井口房和井底车场等场所,是作业人员入井和升井的重要场所,日常人 员较多,严禁在井口房和井底车场等贮存爆炸物品,防止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 群死群伤。
为保证矿井安全,爆炸物品应直接下井,禁止存放在井口房。运到井底后, 应尽快直接运往井下爆炸物品库,禁止存放在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四十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 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 度不得小于3m。
(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 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 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 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 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 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的规定。
为避免雷管意外爆炸引爆炸药,炸药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同一列 车运输时,装炸药车与装电雷管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 3m, 以防止雷管意外爆炸殉爆炸药。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防止列车出轨掉道,引起爆炸物品撞击摩擦 引起爆炸。列车运行中摇摆和颠簸等可能诱发工业雷管爆炸,工业电雷管因具有 较高的撞击摩擦感度,应禁止电雷管箱与车厢刚性接触,车厢内应铺有胶皮或麻 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车厢要有盖,防止物品被甩出车厢。 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以防止因车厢无盖甩出 车外。
护送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是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主要 是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可以及时采取适 当的措施进行处理。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严 禁乘车,主要是为了减少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避免装卸和运送过程中,因被 其他物品和工具碰撞、摩擦发生爆炸事故。
【案例】某矿开拓区672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轻伤。根据现场调查,爆破工领取的15kg 炸药和剩余的炸药违章同 电雷管混装在电机车拉的矿车上,风钻维修工乱扔工具和配件,砸响电雷管而引 起事故。
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运送爆炸物品的无轨胶轮车应符合《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 技术条件》(MT/T 989-2006) 等要求。
(2)无轨胶轮车使用过程中应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 用规范》(AQ 1064—2008) 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 要求,定期维护和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
(3)在无轨胶轮车明显和易取用位置配备2台不小于5kg 磷酸铵盐干粉灭 火器,灭火器应紧固。
(4)无轨胶轮车应设置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GB 13392—2005)规定的警示标识,并且便于井下识别,如设置具有反光功能的“爆炸物 品运输车”警示牌等。
(5)无轨胶轮车车厢底板铺设阻燃导静电胶皮,底板与胶皮之间采用导静 电黏结剂平整、均匀粘固,阻燃导静电胶皮电阻率应符合《兵器工业防静电用 品设施验收规程》(WJ2146—1993) 要求。
(6)车内有紧固包装箱的措施,防止滑动。
(7)运送爆炸物品前,驾驶员除进行一般车辆安全检查外,应重点检查专 用车辆的防静电、消防和爆炸物品箱紧固等,严禁车辆带“病”运输。
(8)禁止炸药雷管同车运输。
(9)严格按照预先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运送路线不应有其他车辆和人 员作业。
(10)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严禁搭乘其他人员。
第三百四十一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 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 1 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 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解读】本条是对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运送爆炸物品的规定。
在平、斜巷道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 保证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机车司机或乘务人员在任何区段都能够按信号指令行 车。
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在行驶中存在摇摆、震动和碰撞等现象,车速过快,车 辆易脱轨或翻车,可能诱发意外事故,因此,列车必须限速(≤1 m/s) 行 驶 。 车厢内用胶皮、麻袋等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 运输,防止殉爆。由于绞车或机车牵引运行速度快,而爆炸物品箱在车厢内固定 不牢、不平稳,容易前后左右摇摆与车厢磁撞,药箱从车厢内甩出,因此,车厢 一定要加盖、加垫,以防止震动、撞击和甩箱。
由于刮板输送机和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速度快,而爆炸物品箱不容易平稳牢固 地固定在运输机上,会出现颠簸摆动,甚至滚出机外,而在运输机搭接处和机尾 与溜煤眼搭接处危险性更大,爆炸物品受到冲击、摩擦就可能引起意外爆炸。另 外,由于电机车和机电设备、动力、照明漏电造成的杂散电流,通过运输机等导 电体与爆炸物品相接触,也可能引起爆炸物品意外爆炸。因此,严禁用刮板输送 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案例】1990年11月29日,某矿一号井用串车运送5000发电雷管时,由 于运输速度过快,加上轨道质量差,当串车运行至斜巷中部时,雷管车脱轨突然 发生爆炸,并相继引起斜巷内的煤尘爆炸。爆炸冲击波及高温烟流迅速波及上部 车场及绞车房,造成15人死亡、10余人中毒的重大事故。
第三百四十二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当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监护 下运送。
(二)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 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当直 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简上下。
【解读】本条是关于人力运送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
工业雷管撞击摩擦感度较高,运输过程中碰撞摩擦作用易诱发爆炸事故。一 般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不具备应有的预防知识,难以有效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因此,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工业电雷管在冲撞、静电和杂散电流作用下,易发生意外爆炸,为确保运输 过程安全,爆炸物品应装在耐压和抗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运输,且电 雷管与炸药应分开装在不同容器中。
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上下井时,为了防止人多拥挤,造成意外爆炸,同时,为 了减轻爆炸事故后果,因此规定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 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井筒上、下口附近人员较多,此时一旦发生意外 爆炸,可能会造成人员的大量伤亡,因此规定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时严禁携带 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人工搬运爆炸物品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4) 的14.1.6.4规定:
(1)运送人员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 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炸物品,不应携带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 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超过:
——雷管,1000发;
——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
煤矿井下爆破工若使用软帆布袋或绳子捆扎运送炸药,容易引起药卷破损、 变形,特别是对药态较软的含水炸药更容易发生这种情况。破损、变形的药卷直 径不均匀,也难以保证药卷连接良好,这种情况易造成爆轰不稳定,引起爆燃或 拒爆。因此在煤矿井下携带拆箱的炸药应采用非金属抗静电刚性容器。
【案例】1983年3月6日,在某矿一采煤工作面,当班班长派2名工人到井 下爆炸物品库领取了81kg 炸药、280发电雷管,分别混装在一条麻袋和一条尼 龙编织袋里。背麻袋的工人由于在井下徒步走了2800m 的路程后十分疲劳,在 未考虑和检查放置地点是否安全的情况下,随便把麻袋扔在采煤工作面的上出口处,正巧麻袋内外露的雷管脚线与电煤钻电缆线的漏电处接触,引起雷管爆炸, 并相继引爆炸药,当场炸死2人、炸伤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