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拍视频,
自己被迫出镜,
你遭遇过这样的经历吗?
公共场合的拍摄行为影响到自己
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
路人被迫出镜探店视频
湖北武汉的小丽
曾在一家餐厅就餐时
遇到一位博主拍视频
拍摄期间
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
小丽连忙遮挡面部
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
事情过去近一年后
突然有一天朋友告诉小丽
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了她
小丽发现这段画面
就是在那家餐厅拍摄的
当时视频已经有100多万的播放量
小丽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
将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
诉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
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两万元
案例二:
公司使用离职主播出镜视频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离职后
发现原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
未删除其在职当主播期间
出镜的一条短视频
并且在她离职期间
公司发布了一条使用她声音
作为配音的短视频
李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
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
请求法院判令教育公司停止侵权
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两万元
被告教育公司辩称
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公司享有
并且在原告离职后
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
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
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
现已全部下架
不存在侵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案例一
经过法院的释法和调解
短视频平台方主动提出
愿意承担侵权责任
不涉及餐饮门店
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
短视频平台方将视频下架
向小丽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案例二
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
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
在原告离职后
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
教育公司行为构成侵权
考虑到李某离职后
教育公司已主动删除原告出镜视频
这两条确属遗漏
且传播时间不长等
最终判决教育公司
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000元
生活中有人认为
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
普通人没有
实际上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
与身份地位无关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
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
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官介绍
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是有例外情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
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 新民晚报 长江日报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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