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大妈被狗追后住院索赔7.6万,邻居却说大妈心理有问题

4厘米 2024-09-04 17:39:49

人岂能不如狗?浙江杭州,56岁大妈从小就怕狗,但邻居却养有一条拉布拉多,一次邻居出门遛狗未拴绳,大妈声称受到惊吓就医,邻居坚称已办理养狗证、怕狗是大妈自己有病,大妈愤而报警,邻居被罚款400元后,大妈向法院起诉索赔7.6万元,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蒋萍56岁,居住在盛世嘉园301室,曹翔夫妇则住在该住宅对门的302室,两户入户门相对,相距2米多,两家已认识多年。

事发前2年,曹翔开始饲养拉布拉多,夫妻两人非常喜欢这只奶白色的公狗,给它取名为彼特,曹翔还专门办理《养犬许可证》。

在夫妻两的精心照料下,彼特长到2岁,身长约80厘米,身高约45厘米,蒋萍自小就对狗有恐惧心理,但害怕邻里不和,尽量避免与狗接触,也多次提醒曹翔要管好自家的狗。

事发当天11时10分,蒋萍外出下到2楼时,正面突遇彼特独自上楼,无人牵绳也无人跟随其后,且未在小区物业规定的遛狗时间内。

蒋萍受到惊吓跑回3楼进行躲避,希望彼特到3楼后可以自行回家,不料彼特不断在楼道内追逐蒋萍,致使蒋萍躲无可躲。

事发当天,蒋萍丈夫曾要求曹翔先将彼特撤离,但曹翔拒绝,蒋萍因此受到惊吓并就医,初步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6天后因“反复害怕,睡眠差6天”住院。

因蒋萍创伤越发严重,并有轻生念头,蒋萍丈夫只好前往城管中队报案,在城管中队人员上门了解案情过程中,曹翔反映称“怕狗的人都有病,需要吃药”。

城管部门调查后,认定曹翔在楼道内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且该犬只当时未束犬链,对曹翔“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处罚款400元。

蒋萍认为曹翔的话,对自己再次造成心理伤害,此后蒋萍时常恐惧不安,甚至在凌晨时欲轻生跳楼,并击打自家房门想冲出家门,最终在家人和110警察共同努力下阻止。

警方调查后认定,蒋萍在住宅内被曹翔的狗惊吓到,经调查,曹翔的行为已构成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曹翔警告的行政处罚。

此后,蒋萍先后30多次就医,多次向医生陈述因受到狗的惊吓,影响自身精神状态,诊断结论基本都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医疗费支出总计7410元。

但曹翔认为,蒋萍的反应过于夸张,显然是想讹自己一笔,于是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蒋萍认为这属于严重侵犯自家隐私权,并以“隐私权纠纷”向法院起诉。

在此期间,蒋萍就曹翔养狗侵权致,以及曹翔在门上加装猫眼摄像头之事,多次试图与之协商,居委会与公安部门也曾介入,但最终协商未果。

于是蒋萍诉至法院,要求曹翔立即停止侵权,将彼特迁移他处饲养,同时由曹翔赔偿医疗费263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庭审中,蒋萍陈述事发当日已失常崩溃,3天后因创伤源一直存在,爆发创伤后应急障碍的相关症状,去医院就医,前期主要用药为中西药结合,现每月一次西药治疗。

曹翔答辩称:曹翔饲养犬经过审批准许,且已办理相关许可证,因此饲养犬只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当天的事情是意外,且责任是蒋萍而非曹翔。

从常理推断,正常人看到狗时不至于惊吓到这样,即使蒋萍受到惊吓导致创伤,也与彼特无关,因为狗当时没有追逐等情况,只是因为蒋萍天生怕狗,是自己吓自己,与狗无关或关系极小。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饲养动物损害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侵权行为,动物饲养人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并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饲养动物损害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存在饲养动物引发侵权行为;二是造成他人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饲养动物有因果关系。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就本案而言,曹翔作为犬主违反管理规定,携犬出门时没有系狗绳,不具有法定抗辩事由,其应对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蒋萍已向法院提交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制作的文书材料,证明曹翔违反管理规定,没有系狗绳携犬出门,并向法院提交门诊病历材料等,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

事发当日,曹翔因没有牵住狗绳出门,导致拉布拉多犬尾随蒋萍上楼,虽没有对蒋萍进行吠叫或抓咬等攻击行为,但因蒋萍从小就怕狗,躲避不及受到惊吓。

事后,蒋萍就医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结合蒋萍此前未有过精神类疾病就诊情况,且曹翔未提供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故侵权行为与蒋萍所主张的疾病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曹翔违反管理规定不系狗绳导致蒋萍受到惊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蒋萍提交的现有证据,未表明有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因此曹翔应赔偿医疗费数额为7410元。

另,蒋萍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案涉事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故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综上,判决曹翔赔偿7410元,驳回蒋萍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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