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竞业限制条款争议案的法律解读与启示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8-16 13:53:20
01.案例索引

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02.案件背景

马筱楠于2005年9月28日加入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新动力”),担任高级总监。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在此期间,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不竞争协议》,该协议第3.3款特别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的计算方式。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搜狐新动力公司随后要求马筱楠遵守《不竞争协议》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然而,马筱楠在离职后不久便与优酷公司展开合作,违反了协议。搜狐新动力公司因此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马筱楠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

03.案件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不竞争协议》第3.3款的效力问题。该条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从马筱楠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如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搜狐新动力公司主张,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为仲裁和诉讼的实际审理期限加上12个月,但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

04.法院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15日作出判决,要求马筱楠双倍返还2017年3月、4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确认其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搜狐新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05.裁判观点

1.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对双方约定的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同时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

2.“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约定的效力:法院认为,将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作为竞业限制期限的一部分,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应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这种做法使得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其竞业限制期限将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甚至达到二年。这实质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司法救济权利。

3.竞业限制期限的确定:法院依据《不竞争协议》第3.3款仍有效的部分,确定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依据搜狐新动力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确定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鉴于搜狐新动力公司已向马筱楠支付了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其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

06.案件意义

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首先,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不能通过延长竞业限制期限的方式,变相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或限制劳动者的权利。其次,它强调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司法救济权利,保障了劳动者在争议发生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不会因为寻求司法救济而遭受额外的竞业限制。

此外,本案还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补偿方式,避免因不合理的条款引发法律纠纷。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