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以478元每克的价格拍下2300克黄金,可之后商家却因金价大涨拒绝发货并以补偿100元为条件,要求女子退款处理此事。女子不同意并告上法庭。
(来源:大参考)
女子乐某是个商人,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今年2月23日,乐某网上看到商家以每克478元的价格,在网上推销金条,而且,商家还拍着胸脯向消费者承诺称,会在收到货款后,3月12日前准时给客户发货。
乐某很是看好黄金的行情,并坚信金价还会再涨。看完交易条件后,乐某非常豪横的支付了多笔货款共计110万元给商家。
按照乐某下单时的金额,商家在3月12日之前,要给乐某发货2300克的黄金。
事实证明乐某确实很有眼光,之后金价果然大涨!但商家却迟迟没有给乐某发货。
就当乐某准备和商家讨要说法时,商家发出一份延迟发货的通告,理由是黄金库存不足!商家的通告明摆着就是想耍赖了!
更让乐某气愤的是,商家竟然还引导消费者退单处理,并声称可以补偿100元。
好家伙!110万元的生意,商家竟然想以100元违约金来解决此事。乐某当然不同意了!多次理论无果后,乐某告上法庭。
1、需要说明的是,商家不是标错价,所以商家不能行使撤销权。即商家与乐某的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交易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摆在商家面前只有两条路,一是履行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给乐某发货,二是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乐某经济损失。
2、黄金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其他商品迟点发货对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不大。适当补偿就可以了,只要双方没有异议就好!
但黄金每天的价格不一样,而且,在总重2300克的情况下,单价每克差10元,对于消费者的损失就是23000元。更重要的是,如果迟点再降价的话,损失会更大。
因此,黄金交易的时效性,极其重要!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约定是哪一天交货。商家在乐某已经全额付款的情况下,就要准时交货,交货时无论金价是涨是跌,自负风险,否则,商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商家迟迟不给合同相对人乐某发货,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形,故判定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商家应退回乐某货款110万元,并承担造成乐某的经济损失15.6万元(按照违约时黄金市场价差计算)。
一审宣判后,商家还想争取一下,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