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学生点了一份外卖,外卖员送到学校门口,发现外卖柜已经满了,外卖员告诉大学生外卖只能放外面。谁知,大学生却怒骂外卖员为什么不等外卖柜空了再放,骂得很难听,而且还不依不饶,外卖员气得将聊天记录打印贴在校门口。此事曝光后,大学生立马怂了。
(案例来源:法治进行时)
外卖员小李像往常一样穿梭在车水马龙中,他今天接到的单子有三个,按照路程,他先是给一位大学生送去一份热腾腾的午餐。然后再出发下一个送餐地方。
阳光炙烤着大地,小李的额头上渗出了细密的汗珠,但他依然保持着微笑,因为他知道,这份工作虽然辛苦,但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创造劳动价值,这是值得骄傲的。
当小李抵达大学门口时,他发现那里的智能外卖柜已经塞得满满当当,没有一丝空隙可以容纳新的包裹。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小李并没有慌张,他迅速拿出手机,给大学生留了言,内容是:我是送外卖的,您的外卖到了,但是学校的外卖柜已经满了,我没法放进去。我给你放在外面了。
小李本以为对方会善解人意。毕竟他已经做到了告知的义务。他小心翼翼地将外卖放在保安亭的显眼位置,并确保它不会被风吹走或被人误拿,然后匆匆赶往下一个送餐地点。
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这一通看似平常的留言,竟会引发一场轩然大波。
谁知,大学生看到自己的外卖被放在外面,大学生顿时不乐意了,他立马跟小李说,柜子一直有人取,一直都能放,让你等一下,你急得干啥去,急着去出殡吗!
小李被最后一句话给生气了,他忍着好脾气地回答,我送的不是你一个人的单子。希望对方能理解。
但大学生更肆无忌惮,他直接骂了小李,你是个啥东西。着急着出殡呢你麻麻。
小李很愤怒,他不明白作为一名大学生,思想道德到底学到哪里去了,素质如此低下。他回了一句,你出来。
谁知,大学生更加气焰嚣张,说小李急着去上坟,全家人怎么样怎么样。
看着这一大段骂得不堪入目的文字,小李也火大了,他决定好好教育一下这个大学生怎么做人,怎么懂得如何去尊重别人。
于是他把大学生骂他的话,全部打印出来贴到了大学生的学校门口。
学校得知消息后,也觉得这大学生真是太不应该了,如此骂人谁都接受不了,他们查出是音乐学院的一个学生,他给文理的朋友点的外卖。
这位大学生迫于舆论压力,他表示会向外卖员道歉,而学校表示,会按照制度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 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大学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如果大学生的辱骂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在公众场合或通过网络等手段广泛传播,严重影响了外卖员的社会评价和正常生活,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侮辱罪。
本案中,大学生并没有在公众场合骂外卖员,也没有公开骂人,所以还达不到情节严重,但是大学生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外卖员的人格尊严造成了身心影响,大学生已经侵犯了外卖员的民事权利的侵犯。
大学生确实要向外卖员赔礼道歉。
2、大学生的行为侵犯了外卖员的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大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当,既违反了社会公德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3、外卖员履行了合同的诚信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外卖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外卖员作为平台的代理人负责将商品送达指定地点。当遇到特殊情况如外卖柜已满时,外卖员及时通知消费者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物品安全交付,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
而消费者无理取闹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外卖员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