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女子,发现父亲病重后,让喝酒的丈夫将父亲送往医院救治,不料路遇交警查车,导致丈夫被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女子丈夫不服,以自己系救治病人为由,一纸诉状将交管部门告上法院。(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女士的父亲已经80多岁的高龄,腿脚不便、没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为了方便照顾父亲,李女士将父亲接到了家中居住。 当天晚上,李女士准备休息睡觉时,发现父亲突然呼吸困难、喘不上气来,没有任何犹豫,她喊醒了已经睡觉的丈夫刘先生。 刘先生不敢耽搁,火急火燎的就和李女士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 然而,正当二人行驶至一个路段时,突然遇到了交警夜查酒精,经过吹气检测,刘先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mg/100ml。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以上的,即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据此,警方让刘先生签字确认,同时考虑到有特殊情况,让刘先生先行驶离。
10多天后,刘先生的岳父在医院经抢救无效去世,刘先生看到驾驶证被吊销,一纸诉状将交管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刘先生认为: 第一,虽然他客观上存在酒驾的行为,但主观上是为了救治病人,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他的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酒驾行为,而是属于紧急避险,故交管部门认定的事实有误。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35条规定,对呼气测试方式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经当场提出后,应当对其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 具体到本案中,他的数值仅为21mg/100ml,如果进行血液中酒精检测,肯定是达不到20mg/100ml的,可现在却因为交警未告知他应有的权力,所以导致他没有申请血检,故吹气的数值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交管部门辩解称:刘先生明知自己饮酒,本应当呼叫救护车,却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车辆,不属于紧急避险,而且交管部门在现场已经告知刘先生能够血检,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要认定紧急避险,必须要求行为人面临迫不得已、无可奈何的程度,但依据现场情况来看,刘先生和交警争论许久,老人的病情远没有达到救护车来不急的成都,所以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正确。 刘先生不服,以救护车的费用较高,而且他作为普通人,无法准确判断老人的病情为由,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但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同样认为刘先生在已经因为酒驾被处罚的情况下,却又二次酒驾,主观违法的故意较大,所以驳回了刘先生的上诉请求。 最终,刘先生因为一次违法行为,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此事也给所有人一个警醒,那就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