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赵悦刚刚买了一部崭新的手机,满心欢喜地准备开始她的数字生活新篇章。然而,似乎与她开了个不大不小的玩笑,在一次外出时,她不慎将手机遗失在了公共场所。焦急万分的赵悦立即利用手机的定位功能,惊喜地发现手机竟然就在不远处的一位大妈手中。她怀着感激之情,带着1000元现金作为酬谢,找到了那位大妈,希望能够顺利找回自己的手机。
(来源:裁判文书网)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赵悦的预料。大妈非但没有表现出丝毫的归还之意,反而狮子大开口,向赵悦索要5000元作为“感谢费”。
赵悦愣住了,她没想到自己的善意会被如此曲解和利用。她试图与大妈沟通,解释自己作为失主的困境和这部手机对她的重要性,但大妈却丝毫不为所动,坚持自己的要求。
面对大妈的强硬态度,赵悦感到既气愤又无助。她深知与大妈继续纠缠下去也不会有结果,于是果断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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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与赵悦一同根据手机定位找到了大妈的住处。
然而,当警察出现在大妈面前时,大妈却开始百般抵赖,甚至大声嚷嚷:我捡到就是我的!我没有义务还她!她的态度之嚣张,让在场的所有人都感到震惊。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大妈还编造了一个荒谬的借口,声称手机已经被她的小孙子玩耍时弄丢了。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因为手机的定位功能一直显示在大妈家中,且从未移动过。
民警对大妈进行了耐心的劝说和教育,告诉她捡到他人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大妈却置若罔闻,态度依然嚣张跋扈。
无奈之下,赵悦决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大妈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赵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手机的所有权以及大妈拾得手机后拒不归还的事实。
她向法庭展示了手机的购买发票、定位记录以及与大妈通话时的录音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大妈在法庭上则显得有些慌乱和无助。她试图继续狡辩,但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和法官的严肃质询,她的谎言很快就被戳穿。
她不得不承认自己确实捡到了赵悦的手机,但坚持认为捡到的东西就是自己的,没有归还的义务。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赵悦认为,大妈捡到她的手机后拒不归还,甚至索要高额酬金,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财产权。
她要求大妈立即归还手机或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等合理支出。
而大妈则坚持认为捡到的东西就是自己的,没有归还的义务,更不应该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论证: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妈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侵占遗失物的不当得利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大妈作为拾得人,在捡到赵悦的手机后并没有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是选择了私自占有并索要高额酬金。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诚信原则。
大妈的行为主观上存在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拒不归还遗失物的行为,并因此获得了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她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而赵悦作为失主,在发现自己的财物被侵占后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损失,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调查取证,法院最终认定大妈的行为构成了侵占遗失物的不当得利行为。她应当立即归还赵悦的手机或按照手机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由于大妈的行为给赵悦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判决大妈赔偿赵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余元。
捡到他人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给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而不是私自占有或索要酬金。
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也应该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