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广西,57岁男子以每次20元价格与51岁女子进行卖淫嫖娼!被抓后,女子说自己因为生活困难。而男子则称,平时感觉寂寞,这也是正常生理需要。
人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就有一些人往往贪图享乐,而梦想不劳而获。
51岁的陈女士,一连生育了几个孩子,丈夫常年在外打工,一家人的日子异常拮据。
后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陈女士认识57岁的男子李先生。一个想要,一个需要,就这样两人以每次20元价格进行交易。20元,甚至连一杯咖啡,都买不到。但是,对于陈女士来说却是一种温暖的希望。她祈求在未来能够有更好的生活。
没过多久,就被举报到了警方那里。最终,两人都受到治安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卖淫嫖娼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有悖社会公德良序,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是一种不安全的性行为,可能会导致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还容易造成流行性病的爆发,危害整个社会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这种性交易中,卖淫嫖娼双方都没有安全感和信任感,这容易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的创伤和伤害,也可能会导致心理问题的加剧,比如抑郁症、焦虑症等等。
这种行为,对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也带来了危害,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婚姻失败等问题,也可能导致家庭财产、社会财产的流失和损失,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和谐,不仅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会对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
我认为,在本案中,如果陈女士生活确实有困难,完全可以向民政部门反映,申请低保和临时救助,而不应该出卖自己的肉体和尊严。
为了20元,陈女士就把自己的肉体和尊严出卖了,太不自尊自爱了,真不值得啊。我是孙小爱,喜欢就关注一下@孙小爱,我每天会为你分享有趣、精彩的法治故事和犀利观点(配图来源网络)
用户68xxx48
一斤多点肉钱,还吃全肥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