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出门遛弯时,看到某派出所的民警在出警,好奇之下,他拿出手机拍摄记录,被民警看到并制止。没想到,事后竟被认定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男子不服,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13时许,市民可某吃完午饭,看到时间还早,不想回家,于是在外面遛弯。 可某走到某街道时,看到某派出所民警正在出警,正常来说,他只是看一看热闹,弄清楚什么事情,吃吃瓜就算了。 不曾想,可某竟从衣服口袋里掏出手机,凑上前,对着现场拍摄起来。 其中一个民警看到,或许担心传出去不好,对可某的行为进行了制止。
可某表示,民警制止他后,他就停止了继续拍摄。 后来,他在围观过程中与其他群众发生争执,民警看到,将他们劝离,然后他就觉得很扫兴,离开准备回家,此时民警执法行为已结束。 可某认为,他只是路过群众,根本谈不上配不配合民警工作,更谈不上纠缠民警,所以他的行为没有影响民警执行职务,更谈不上阻碍民警执法。 综上所述,可某提出,分局对他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可某提出了两项请求:
第一,撤销处罚决定,第二,民警向他道歉和分局赔偿他精神和身体损害共计10万元。 公安机关不认可可某的说法,公安机关提出: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 可某在大街上、公共场合,不听执法人员制止,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给以5-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2、当天在事发现场,可某存在不听民警劝阻,近距离使用手机拍摄民警执法,以及辱骂围观群众,使用挑衅性、煽动性语言阻碍、对抗民警执法等情况。 可某在公共场所实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引起群众围观,造成周边秩序混乱。
公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在考虑可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给予可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3、可某提出“拍摄执法被民警制止后即停止拍摄”“不足以影响民警执行职务”“未达处罚标准”等理由与事实不符。 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可某在本次案发期间未见存在影响本案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性障碍,在本案中评定为完全行政责任能力。 本案的证据: 1、某医院报告查询单、照片,证明可显示在案发当日执法过程中的受伤情况; 2、声明、呈请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证明可某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分局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3、执法录像(光盘1张),附观看说明7页,证明案发经过及强制传唤过程等证据。 法院会怎么看呢?是采纳可某的主张,还是采纳公安机关的主张? 法院认定事实: 1、派出所民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警情,公民具有配合调查、服从管理的义务。 2、可某在民警身着警服、佩戴警察标志的情况下,仍然近距离使用手机拍摄,不听从民警的劝阻,使用挑衅性、煽动性语言阻碍民警执法,并对周围群众进行辱骂。 法院意见:
可某的行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从重处罚,可某起诉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法院判决,驳回可某上诉!至此,两审的结果都是以可某败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