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给老汉做保姆,看他有480万的房子和高额退休金,她就用2个月时间,把大自己10几岁的老汉拿下,老汉背着2个女儿,跟女子领证结婚,女子开心坏了,就等着老汉咽气,分走他一半房产,可没想到,老汉生前早就和2个女儿布了局,让女子毛都没捞到,自忙活一场。双方对公堂,法院的判决亮了。
韩某是湖南人,日子本来过得有滋有味,领着旱涝保收的退休金,住着价值480万的大房子,闲来无事下下棋溜溜鸟很是惬意,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几年前老伴儿撒手西归,只留下了他一个人。
韩某膝下无子,但有两个女儿,见到老父亲形单影只的样子女儿们很是心疼,都提出要让老爸搬到自己家来住,但韩某却不点头,因为他知道久病床前无孝子,虽然自己目前身子骨还可以,但过日子不是一天两天,女儿照顾自己那是责无旁贷,但女婿可就不一样了。
没过多久,韩某的春天来了。
他给自己找了一个保姆,这位保姆比自己小十几岁,人长得精神,干起活来也利索,两个人相处的非常好。
保姆姓周,丈夫去世之后来到城里找工作,经人介绍来到了韩某家中。
一见到韩某这大房子她就在心里打起了小九九,但表面上什么也没说,只是对韩某的伺候更加尽心尽力。
而韩某对于周某的心思也心照不宣,很快两人便表明心迹走到了一起,为了堵住儿女们的嘴,两人还先斩后奏的领了结婚证,这时两个人认识还不足2个月,不得不说爱情来了,和年龄基本没有什么关系。
一证在手天长地久,周某乐得做梦都能笑醒。
愉快的日子飞快的流逝,7年之后周某的幸福生活戛然而止,韩某撒手西归一去不复返,周某再次成为孤家寡人。
但这次不同于往日,悲痛之余她心中仍然惦记着这个大房子,自己如今可是名正言顺的韩某妻子,和她两个女儿一样都享有韩某遗产的继承权。
然而周某还没来得及高兴,韩某的两个女儿却甩给了他一份遗嘱,一看上面的内容,周某直气得心口疼。原来韩某早就立下遗嘱,声明自己名下所有的遗产全部归两个女儿所有,闹了半天周某什么也没有得到!
一想到自己好吃好喝辛辛苦苦的伺候韩某这么多年,到头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周某哪里能咽得下这口恶气,一纸诉状把韩某女儿们告上了法庭。
那么法庭会如何裁断呢?
周某认为这份遗嘱属于韩某和女儿恶意串通好的,应判为无效遗嘱。
自己伺候了韩某7年,辛苦不必说,他们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做为妻子的合法权益。
韩家姐妹则说,遗嘱是父亲真实意愿,做为女儿执行父亲的遗愿合情也合法。
法院依据如下: 1.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行为人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来做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2.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要按照法定继承顺位办理;有遗嘱和协议的要以此为基准办理。 3.《民法典》关于遗产的解释,,遗产是指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而某些遗产要根据其性质而判定,如不能继承则不得继承。 4,《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于付出较多者,尽管不是继承人也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终法院最出了如下判决:韩某的丧葬费以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因此要由周某和韩某两个女儿共同分割;周某虽然没在遗嘱之列,但她伺候了韩某7年,韩某两个女儿理应给予其一定补偿。
最终韩某两女儿每人都补偿了周某15万元。
淑英照顾韩大年7年,他的两个女儿应该给周淑英做出补偿。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情理法”的平衡,正如俗语所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周某在韩某生前得到了很好的生活保障,甚至可以说享受到了比一般人更好的待遇。 而今,在韩某离世后,她期望通过婚姻关系获取更多利益,这显然超出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的规则,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是基本原则之一。 韩某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的女儿们,这是他对自己财产处置的权利体现。同时,法律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付出较多、但并非法定继承人的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安排。
从道德层面考虑,“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韩某的女儿们愿意给付周某共计30万元作为对她多年服务的感谢。 毕竟,金钱并非衡量一切的标准,有时候一份体谅与宽容更能温暖人心。
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公正吗?
保姆一个月八千一年9万 6*9=54万才对!
正好是付保姆费的钱
不是说老汉有高额退休金吗?平时家中花销肯定是老汉出呀,而且多余的积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老汉只是把自己的房子给女儿继承完全可以理解。
一条龙服务7年,挣30万,年均4万多点只赚了市场价,感觉有点亏。
这个陪睡保姆亏大了
我爸是教师,再婚特别找了一个农村妇女,因为我妈在世时我爸什么活也不会干,但再婚以后什么家务都学会做了,我们母女从来没吃过老爸亲手做过的一口饭,继母可以天天享用,所以不要说什么女的再婚是去做保姆,谁服伺谁还不一定呢,但养家肯定是男的掏钱!
这个保姆收费有点低
夫妻住的房子可以遗嘱改变居住者?
这才是老而不死是为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