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十几年前母亲以儿子的名义,花300多万买下一套房,房产证是儿子的名字,后续支付房贷都由母亲来完成。儿子婚后私自将房产的一半赠与妻子,母亲得知后将儿子告上法庭。儿子翻脸,称房子是自己买的,只是看母亲可怜让她代收租金。法院判决,让他后悔不已!
(案例来自:光明网)
魏淑兰忍不住泪流满面,她万万没料到,儿子使用卑劣的手段,把房子产权的一半赠与他的妻子。
而这一切,竟然都是瞒着她暗箱操作的。
为了这套价值不菲的房产不被外人瓜分,魏淑兰只能将儿子起诉,讨回自己的房子。
说起来,这还是10多年前的事,那时候魏淑兰还是个女强人,自己开公司做生意。
2013年,她在厦门看上了一套房子,房子总价值是300多万。
为了降低首付款的比例,她以儿子何涛的名义买下了房子。
何涛当时还在上高中,在办理手续时,购房合同、担保借款合同、都由何涛签字。
但何涛能做的仅仅只是这些,而首付款、以及各种契税,和后面的还款,都是母亲魏淑兰来完成的。
有关房子的各种合同,也理所当然的都由母亲魏淑兰保管。
房子装修后,魏淑兰想把房子出租用来赚取租金,就托付给自己的弟弟魏淑平来办理。
由于房产证的上的名字是何涛,舅舅只能以何涛的名字将房子出租,但租金是由舅舅来收取的。
2023年,这套房子的借贷已经完成,何涛正式取得房产证,并将房产证交给了母亲。
魏淑兰觉得儿子长大肯定会结婚,也许是担心,如果儿子婚姻发生变故被分走房产。
虽然房产证是拿在自己手里,但魏淑兰仍然不放心,因为房产证是儿子的名字。
为了明确房子的归属问题,魏淑兰又和儿子签订了“房产委托代持合同”。
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归魏淑兰所有,儿子何涛仅为”代持人”。
另一份协议中也明确了,如果魏淑兰需要变更房产证名字,何涛需要无条件的配合,之后,母子一直相安无事。
谁知到了2024年,何涛突然以房产证丢失,私自去补办房产证,在补办的时候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而这一切,何涛是瞒着母亲干下的事。
魏淑兰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他找到儿子要求儿子改回原来的房产证。
但何涛再也不是那个妈妈说啥就是啥的乖儿子了。
何涛翻脸,说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房子也是自己买的,和母亲没关系。
自己把房子赠给妻子一半,那是自己的事,让母亲少操心。
魏淑兰坚决不同意,但何涛不惜和母亲闹翻,也不改变主意。
魏淑兰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何涛归还房子。
法庭上,何涛坚称房子是他买的,房子的借贷也是一直由他来还。
于芹也站在丈夫一边,证明房子是何涛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何涛还称,“房屋代持合同”是在母亲的哄骗之下签订的。
因为母亲年龄大了没有收入,他才让母亲代收房子的租金。
魏淑兰对儿子已经失去了信任,为了保住房子,她申请了房产保全。
魏淑兰在法庭上辩称,当年只是为了少付点儿首付,房产证才写儿子的名字。
那一年儿子还在上学,根本没有能力买房,所以房子不可能是由儿子出钱买下的。
魏淑兰向法庭提交了,多年来自己支付房贷的凭据。
何涛的舅舅也证明,当年是他陪着姐姐看房、买房,办理的所有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涛擅自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瞒着母亲将房产赠与妻子于芹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因为房子本来就不是何涛的,所以赠与无效。
那么,该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何涛擅自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赠与妻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何涛对房屋的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其母亲魏淑兰追认,或者何涛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相关的赠与合同无效。
但母亲魏淑兰,明确表示反对儿子的处分行为,且房子实际上是母亲出资购买,何涛只是代持,因此何涛的赠与行为无效。
2、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的出资情况和相关约定来确定,而不是仅仅依据房产证上的名字。
虽然房产证上登记为何涛的名字,但母亲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款、房贷等均由自己支付。
且有“房产委托代持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母亲所有。
房产代持关系,是指一方以另一方名义持有房产。
比如,一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或不愿意自己出面的购房人,借符合购房条件者的人的名义,由自己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的也是“名义产权人”。
母亲魏淑兰提供的支付凭证、委托代持合同,以及舅舅的证人证言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房屋实际归母亲所有。
何涛擅自处分母亲的财产,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何涛夫妻应协助魏淑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同时,何涛还需要向魏淑兰支付房产保全保险费,和保全申请费共计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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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