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主播拒绝暧昧聊天而被经纪公司起诉的二审上诉案件,法院认定公司要求段某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违约在先,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甲方)与段某(乙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几个月后,为提高直播收益,公司要求段某与观众暧昧聊天,对其进行话术指导,段某则认为其已婚,觉得不道德便拒绝,某传媒公司依然强烈要求段某按话术进行直播互动,段某推脱不过便按某传媒公司的要求直播了一段时间。段某家人知道后均表示反对,经常吵架,段某为挽回家庭提出解除合同被拒绝,她无奈停止了直播行为。
某传媒公司发现段某停播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并判令段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要求段某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严重不符大众审美,违反公序良俗。某传媒公司违约在先,段某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被告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随后该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驳回该传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段某和经纪公司的纷争,12月16日,潮新闻记者连线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的陈松涛律师。
陈松涛表示,《民法典》在第八条中就明确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司无视段某已婚的事实仍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该行为已经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有损网络文明,“这在影响主播身心健康的同时,也违背了段某的真实意愿,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在此基础上反而向段某提起诉讼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显然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陈松涛进一步表示,与此同时,在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中,关于此行为也有相应规定表示“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依据民法典和该合同内容,段某甚至有权起诉该公司违约行为,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现代人的压力与日俱增,不少人选择通过网络进行压力的排遣,这也催生了娱乐主播行业,但‘已婚还是未婚’不是判决的标准,虚拟环境更不能模糊公序良俗的边界线。”陈松涛说。
潮新闻记者王晶实习生顾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