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想把自己家75寸的电视,换成85寸的,可她的电视还九成新,还舍不得当废铁卖,她找了一个回收公司,对方给出一个35元的价钱,女子以为是他们上门评估电视价钱的辛苦费,不料35元是回收价,他们直接把电视给运走了。事后女子后悔,要他们返还电视,但他们表示,订单已经提交,不可以退。
(来源:河南公共频道)
李玲躺在沙发上,手里拿着遥控器,对着电视屏幕换了一个频道又换一个频道,总感觉缺点啥意思。
她左思右想,到底缺点啥呢,怎么没有在别的地方看电视的感觉,后来她终于想明白了,原因是她家的电视太小了,她在别的地方看是80多寸的大电视,那观看效果当然不一样。
李玲是一个追求高品质生活的人,这台电视虽然也是她4700多元买来的,用的时间也不长,可以说是九成新的电视,但她看着这个电视就是觉得太小了,她觉得现在的电视也不值什么钱,就想着换掉这台电视。
她要买一台80多寸的大电视,可是如果买一台80多寸的大电视,这台电视往哪里放的,送人,很多人家里都有电视,别人可能也不要,放在家里又碍事。
正在她烦恼时,她看到了屏幕上有一个回收的按钮,李玲仔细看了一下,竟然是回收电视的。
她正愁着电视该放哪里,现在有人回收,真的是再好不过了,因为她的电视是9成新的,4700多元买的电视如果回收的话,一半价钱也有一两千吧,她这么想着。
于是李玲便问了对方一些信息,问他们是怎么回收电视的,他们的回答是35寸以上的电视是35元。
李玲以为,这可能是对方派人上来评估电视的价钱,毕竟别人来上门回收也是辛苦的,给人家一点辛苦费也再正常不过。
如此一想,李玲就在上面的回收按键,按了回收键。
提交完订单之后,上门回收电视的人很快就来了,他们三下五除二就将李玲的电视给拆了下来,然后二话不说就将电视运走。
看着他们的背影,李玲又觉得缺少点什么,想了半天,她又反应过来了,他们还没有给回收价钱。
还好这是一家公司,李玲就赶紧联系对方的客服,请问怎么没有给回收价就把电视运走了。
不料对方的回答,让李玲大吃一惊,对方说这台75寸的电视回收价钱就是35元。 听到这个回答,李玲非常心疼,那台大电视可是4700多元买的,还九成新,就算当废铁卖也不止这个钱啊。
她就跟对方理论,说这35元不是上门评估电视的价钱吗, 怎么就是回收价了?对方的回复就是,这35元就是回收价。
听到这样的答复,李玲非常后悔,也非常愤怒,她其实也不是非要换电视不可,如果4000多元只能换35元,她还不如将就着,如果再买一台80多寸的大电视,还得花上六七千元,这边又亏那么多钱。
这样一算,李玲不愿意换电视了,她想把那个电视要回来,可是这个电视要不回来了。
李玲说,她愿意退回那35元,希望对方能够把电视返还回来,但对方说,李玲已经将那个订单提交了,已经生效了,所以退不了电视了。
得到这样的结果,李玲内心真的十分不好受,觉得对方就是在误导别人,35元这价钱也实在是太让人难以接受了。
那么李玲该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在李玲的心里,她认为35元属于上门回收的人的辛苦费,并不属于电视的回收价钱,可见她不认可35元属于回收价,这不是她的真实意思,那么这样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双方的行为不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
2、李玲和回收公司之间其实是构成合同关系的,那么双方都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事件中,回收公司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他们有义务说清楚这35元到底是属于回收价,还是上门评估的价钱。如果没有告知的话,那么这属于误导他人的行为,他人是可以拒绝的。
3、误导他人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方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回收公司始终没有向李玲说明白,35元属于回收价钱,只是用订单的方式让对方下单,这就构成了欺诈行为,李玲可以撤销自己的订单。
对于一台9成新的电视机回收价为35元,你认为合理吗?(李玲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