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12岁的女孩因为偷食“禁果”,感染了HPV病毒,警方调查后发现,女孩在网络上聊天时,认识了17岁的男生李某某,在李某某别有用心的追求下,女孩与对方建立了恋爱关系,成为了男女朋友。 随后,李某某为了与女孩发生关系,再度故技重施,向女孩打起了感情牌,双方也在交往不久以后多次开房。 然而,李某某的不检点,直接让这位12岁的女孩年纪轻轻就感染了HPV,更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女孩第一次来治疗时,医院并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直至第二次来,一位女医生才进行了报告。 目前,李某某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报告的医生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虽然女孩与李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且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但李某某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指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强奸罪必须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事实上,我国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早就明确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纵使女孩自愿,同样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某与女孩互为男女朋友关系,主观上对女孩的年龄明知,所以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无疑。 其次,如果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有性病的情况下,仍然与女孩发生关系,那么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里有网友可能会疑问,为什么不是构成传播性病罪呢? 其实关于传播性病罪,是指在MY、PC的过程中,由于双方互为男女朋友关系,所以李某某不构成此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李某某只有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所以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 然后,关于所谓的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要求的强制报告,并不要求能够确认存在违法事实,只要发现可能被侵犯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被告,至于后续是否构成,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具体到本案中,一个12岁的女孩,未在家长的陪同下来看病,显然是值得怀疑的,医生没有报告,那就存在违法行为。 最后,抛开客观因素不谈,女孩的父母,同样在教育女孩的过程中承担责任,通过此事提醒我们,赚钱虽然重要,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更为重要。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护苗有我2024
医务部可以开除几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