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能讹?北京,一大妈看到干果店在炒板栗,趁店员不注意偷拿一颗板栗塞在嘴里,没想

清社会趣闻 2024-12-16 12:36:29

这也能讹?北京,一大妈看到干果店在炒板栗,趁店员不注意偷拿一颗板栗塞在嘴里,没想到嘴被烫伤,大妈认为店员没提醒她板栗烫,把干果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判了! (信息来源:九派新闻2024年12月11日《12月11日报道,北京,大妈偷偷试吃板栗烫伤嘴索赔被驳回,法院:刚出炉的板栗易烫伤是常识》) 李大妈(化名)在买菜途中,偶遇干果店炒制香甜板栗,眼看即将出炉,她趁店员不备,迅速伸手拿走一颗。生怕被发现,李大妈立即将板栗塞进嘴里,结果两秒后,“哎呦”一声,烫得她连忙吐出,嘴唇都被烫破了皮。 店员对此一脸懵然,不知板栗何时进了大妈之口。李大妈又疼又怒,指责店员将其嘴唇烫伤。店员辩解无效,路人也纷纷劝解,认为大妈不应计较,毕竟店员并未邀请她试吃。 然而,李大妈的嘴唇长时间红肿,甚至留下了伤疤。一气之下,她将干果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烫伤损失及精神损害。干果店坚决拒绝,认为大妈是偷偷拿走的板栗,凭什么要他们负责? 大妈却坚持认为,如果干果店不在门口炒板栗,她也不会试吃。既然板栗是他们炒的,且没提醒自己板栗烫,他们就得对自己的伤负责。但干果店回应称,因板栗刚上市,尚未制作广告牌和试吃提示,顾客都是买走后才能吃。大妈拿走板栗时,店员正忙碌,根本无人知晓。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调侃道:“干果店还没起诉大妈偷板栗,大妈倒先起诉板栗烫了!”也有网友认为干果店应赔偿,但理由竟是广告牌上没写“不能偷吃!”。 从法律角度看,李大妈的行为显然不妥。她未经允许私自拿走正在炒制的板栗并迅速食用导致烫伤,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干果店的利益,也是不道德的。干果店在没有提供试吃服务的情况下,很难被认定有过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要求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但这并不包括消费者在非正式渠道下自行引发的风险。 李大妈声称干果店应提醒顾客板栗是热的,但她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取走并食用。干果店既没有主动向她提供板栗,也没有迹象表明店员知道或应当预见她的行为。因此,李大妈很难证明干果店存在明显的过失。 依据《产品质量法》,该法规主要针对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和质量,而不是即时加工食品的即时风险。这些风险通常被认为是常识性的,消费者应当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李大妈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刚出锅的板栗温度极高,容易烫伤人。因此,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驳回了李大妈的全部诉求。因为刚出炉的板栗很烫是常识,无需特别提醒。李大妈的行为明显不当,忽视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干果店没有理由为李大妈的偷盗行为买单,因此无需对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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