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打柴油被罚事件,淮南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是否是“断章取义”执法?

乐蕾社会事 2024-12-15 21:54:23

村民打柴油被罚事件,淮南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是否是“断章取义”执法? 淮南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村民打农机用柴油进行罚款,其“情况通报”给出的处罚依据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但仔细比对有关法律条文,却发现处罚依据明显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这个规定与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情况通报”的处罚依据,多出了“经营”两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条例的指定主要是针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把从事农活的村民作为执法对象,明显不当。而且,不知道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疏忽还是故意,其通报中没有“经营”两字。 其实“经营”两字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具备“经营”性质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非“经营”性质的则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 由此,我们可以质疑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断章取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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