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小伙看到招聘广告后去应聘模特,期间,男老板按照要求给小伙量了三围,老

滨培看法 2024-12-15 16:43:49

广东广州,一小伙看到招聘广告后去应聘模特,期间,男老板按照要求给小伙量了三围,老板为了量更加确定的尺寸,于是就将小伙裤子给脱了下来,接下来,老板竟然做出了让人不堪的一幕,事发后小伙选择了报警,而男老板则表示都是按照程序测的,如果有问题给你发了200块钱,不用报警。

周先生偶然间被一则极具吸引力的招聘广告所吸引,于是周先生满怀期待地前去应聘模特。

按照约定的时间,周先生来到了位于城市中心一座写字楼里的招聘公司。接待他的是一位看起来30多岁的男老板,简单的寒暄过后,男老板便提出要为周先生测量三围,这是模特招聘中常见的环节,周先生并未多想,欣然应允。

起初,在测量上半身的时候,男老板对其上身进行掐住揉搓,这就让周先生很不适了,不过,可能是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周先生没有反抗。

然而,当测量过程进行到下半身时,男老板声称为了获取更加精准的数据,竟然要求周先生脱下裤子。周先生心中虽有疑虑,但出于对这份工作的渴望,还是照做了。

可紧接着,令人发指的事情发生了。男老板的手毫无征兆地握住了周先生的隐私部位,周先生瞬间如遭雷击,整个人呆立当场,脸上满是惊恐。

随即,周先生叫停了对方的行为,并拿出手机拍摄起来,一边拍摄一边质问对方,男老板却面不改色,故作镇定地回应:“这都是正常的测量流程。”

周先生气愤地控诉着,“你上手触碰了很多次,而且上半身你也是掐住揉搓式的量,这哪里是量三围!”

男老板依旧试图狡辩:“都是正常的操作,你要是不信,我可以重新给你示范一下。”周先生毫不犹豫地拒绝了。

男老板见周先生态度坚决,又试图用金钱来平息此事。“不用这么麻烦,动不动就报警,我给你 200 元,或者请你吃个饭,这事就这么算了吧。”

周先生当即选择了拒绝,随后就报了警。

从民事的角度出发,男老板的行为已经涉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男老板违背周先生意愿的不当身体接触,对周先生的身体权造成了直接侵害。同时,这种私密部位被侵犯的行为,也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

周先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看,男老板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猥亵他人的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男老板在招聘工作场景下实施的猥亵行为,虽未明确提及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或针对特殊人群,但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可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拘留处罚。

当然,从刑事角度来看,男老板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事件中,如果男老板的行为被认定为具有强制性,例如周先生有证据表明自己当时处于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因担心失去工作机会而忍受),或者男老板的行为存在多次、长时间、手段恶劣等其他恶劣情节,那么男老板将面临刑事处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具体量刑将根据案件的详细情节和证据由法院判定。

事后据周先生称,涉事男老板已经被拘留了。

其实,像周先生这样遇到同性嫌疑人,确实让人颇感意外,但是,现实中,许多受害者由于种种原因,如害怕失去工作机会、担心遭受对方继续侵害等,选择了忍气吞声,而周先生勇敢地选择报警,为自己的权益发声,这一行为值得称赞。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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