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阳,男子去世后,情人带着一对子女上门要求分割遗产。妻子找到证据并认为可以证明情人所育女儿与男子没有血缘关系后,告上法庭。情人得知被告后,主动放弃女儿的继承权,但仍要求儿子继承遗产。妻子不认可并要求先确认情人所育子女是否属于亲兄妹关系。法院这样判!
(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袁女士出生于1962年,是广东佛山本地人。1987年,时年25岁的袁女士嫁给了同村的何先生。与袁女士登记结婚后,何先生在当地做生意,而且生意做得很大。
妻子袁女士于1988年、2000年分别育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后,就在家里负责照顾老人和孩子,没有参与何先生的生意。
可2008年时,袁女士却发现何先生与刚满18周岁的肖女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而且,肖女士2010年、2015年也分别育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两个孩子出生后,在肖女士的老家湖南办理了户籍登记。
何先生本以为,自己将两个家庭处理好,就会没事!可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时,何先生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且生前未立有遗嘱、婚生子女均已结婚。
何先生去世后,肖女士主动带着一对未成年子女,出席何先生家里举办的葬礼。
事后肖女士还以两个子女代理人身份,要求与袁女士等人共同继承何先生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上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因有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继子女。
肖女士的意思很明确,虽然其所育的两个子女是何先生与其婚外所育,但是,非婚生子女也有法定继承权。因此,其所育两个子女也可以继承何先生留下来的遗产。
但无论肖女士怎么说,袁女士都不同意肖女士所育两个子女来分割遗产。双方为此事拉扯了近三年时间。为了彻底解决此事,袁女士先告上法庭,提出自己的质疑。
得知被告上法庭后,肖女士不知道是心虚还是出于什么考虑,居然又主动放弃了2015年所育女儿继承何先生遗产的权利。
虽然肖女士放弃了女儿的继承权,但袁女士还是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并提出质疑称:
根据肖女士提供其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其女儿出生日期为2015年6月4日,出生孕周为39+1周,据此可以推断出肖女士的怀孕日期为2014年9月3日。
经查询,何先生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显示,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何先生人是在加拿大,同年9月20日才入境返回国内的。由此可见,肖女士所育的女儿不可能与何先生有关系。
因此,如果肖女士主张其儿子继承何先生的遗产,法院要先判令肖女士为其所育的两个子女做鉴定并证实二人是兄妹关系。
袁女士的意思很明确,现在肖女士天天上门吵着要分遗产,但又拿不出鉴定报告来证明其所育子女是何先生的亲生子女。被告上法庭后,又心虚并主动放弃女儿的继承权。由此可见,女儿与何先生没有血缘关系,只要能证明女儿和儿子是亲兄妹,自然就能排除儿子对何先生的继承资格。
按照袁女士的逻辑也有一定的道理。但肖女士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就有继承权,并没有其他规定。
肖女士的意思是说,只要儿子与何先生有血缘关系,就不能因肖女士所育女儿不是何先生亲生的而否定儿子的独立继续权。
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因此,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父亲或母亲,否认权人的规定范围属于封闭式列举,除上述法条规定的“父”或“母”之外,其他主体无提起亲子关系否认诉讼之权利。
据此,法院以袁女士及其子女均无权要求肖女士所育女儿与儿子做亲子鉴定拟证明二人是兄妹关系为由,驳回袁女士诉求。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肖女士所育儿子与何先生有血缘关系,就有继承权。即便肖女士所育女儿真的不是其与何先生所育,也不能据此而否定儿子的法定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