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碰出新高度!”北京,一大妈外出购物,路过一干果店时看到店家正在做糖炒栗子,趁店员不注意,大妈直接拿起一个栗子就塞进了嘴里,谁知却被栗子烫伤了嘴。大妈认为这是干果店的责任,于是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法院判了!
(信息来源:环球网——2024-12-12《顺手“试吃”个栗子,大妈被烫伤,还把商家给告了……》)
12月11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公布了一桩消费纠纷案,引人关注的是,案件的原告竟因偷吃刚炒好的栗子烫伤嘴巴,向商家索赔。
随着冬季来临,烤地瓜、糖炒栗子等暖冬美食在大街小巷热销,吸引了不少市民。北京的李大妈(化名)某日清晨,在菜场附近的干果店被炒板栗的香甜气味吸引。当时,店员正在铁锅中翻炒板栗,香气四溢,引来了众多大爷大妈围观抢购。
李大妈也想买些板栗,但又担心味道不好。于是,她趁店员不注意,偷偷拿了一颗刚炒好的板栗。由于板栗太烫,李大妈连外壳都没剥,就直接塞进了嘴里,结果瞬间被烫得大喊大叫,随后吐了出来。李大妈的下颚部位被严重烫伤。
她指责店员没有提醒板栗很烫,但店员看到她并未购买店内商品,便不予理会。李大妈一怒之下,掀翻了刚炒好的板栗,要求店员给出说法。店员解释,店内没有免费试吃服务,且李大妈偷吃板栗受伤与他们无关。考虑到李大妈受伤,店员决定不追究她掀翻板栗的责任,但那盘板栗的钱也不再追讨。
然而,李大妈却坚持要求赔偿。她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应确保商品安全,且未张贴提示板栗烫伤危险的告示牌。干果店则反驳称,李大妈作为成年人,应知道刚炒好的板栗很烫,且店内并未宣传免费试吃。
法院审理认为,李大妈作为有丰富生活阅历的成年人,应知道板栗是否适宜试吃,且刚炒好的板栗温度高易烫伤是生活常识。因此,干果店店员与李大妈被烫伤无直接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大妈的诉讼请求,宣布干果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起案件,你怎么看呢?
应该判这个老东西敲诈勒索罪
反正有没有成本, 没什么处罚。 年轻人又学到了一招
判罚这么简单?应该判罚向商家赔付损失,以儆效尤!
火中取栗现实版,变成人了。
树上有枣无枣先打二杆,反正也没有什么损失!
可以再上升一个高度,死了后还可以去找阎王要赔偿,起诉阎魔王。
这次法律难得没有庇护这位无理取闹的老妇女。
讹诈无成本,不成功也不用成仁!唉!
需要反诉,你没反诉法院也没法立案啊
除了北京就是上海大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