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即墨地区,3人因为长期私自“杀猪卖肉”,被群众举报到了公安机关,警方当即将3

嘟嘟说社会 2024-12-14 20:34:00

山东即墨地区,3人因为长期私自“杀猪卖肉”,被群众举报到了公安机关,警方当即将3人刑事拘留,同时对于现场查获的200斤生猪产品、杀猪用具予以扣押。   据悉,屠宰生猪的地点位于城区,一共有4名嫌疑人,其中1人因为有其他案底被另案处理,另外3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当地正在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百日攻坚”行动,共计出动执法人员520余人,除了上述场所以外,还查获了一个场所。   有网友不解,过年了农村地区杀猪很常见,也有吃不了拿到城里卖的,怎么会是违法行为呢?是不是弄错了?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这种行为确实是违法行为,而且涉嫌构成犯罪。接下来,就其中涉及的法律意识谈几点看法。

首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简而言之就是,虽然在农村地区可以私自屠宰生猪,但只能是自己食用,一旦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贩卖,那就是没有任何异议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3人屠宰生猪的场所属于城区地区,所以无论是自用、还是贩卖,那都是违法行为,后续3人所有的涉案工具不仅会被没收,还会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次,3人的行为不仅构成行政违法,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3人长期在当地私设屠宰场,显然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5倍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的情节是否达到了特别严重,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以后确定,但这里提醒的是,并不是说猪肉合格就可以免除处罚,因为此罪并非要求造成侵犯他人健康的后果。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提醒我们,杀猪只能在农村地区而且必须自用,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也提醒家里饲养生猪的朋友们,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屠宰场屠宰生猪。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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