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男子与一女子共同饮酒后,二人不慎发生关系,女子醒来后发现异常,于是找到男子询问原委,不料,男子并未否认二人发生关系,但声称是女子酒后主动拉他到床上,二人顺理成章发生关系,所以谈何强奸?法院这样判! (来源: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朱某与张女士系同事关系,二人均住在员工宿舍内。案发当晚,朱某与同事坚某、刘某、张敏等6人外出聚餐。 酒过三巡,朱某提议大伙儿一起赶二场,去KTV唱歌、喝酒,全体附和。 就这样,一唱就唱到12点多,这时,张敏醉的不省人事。于是,在刘某、坚某的陪同下,二人将张敏送回宿舍。 凌晨一点多时,朱某返回宿舍,并与张敏发生关系。 不料,等到凌晨三点左右,渴醒的张女士睁眼便发现自己全身衣物被褪去,明白的人都知道肯定发生了什么,可惜身边空无一人。 随后,张敏跑到朱某房间询问原委,不料朱某大大方方地承认了二人确实发生了关系,并一把拉住张敏,打算再次与张敏发生关系。 张敏害怕地报警求助警方。 警方到案后,朱某对二人发生关系的事供认不讳,但在朱某看来,发生关系的导火索是张敏地主动。 朱某告诉警方,凌晨一点多的时候,他回到员工宿舍,由于他不放心张敏,便到张敏的房间查看她有无异样。 不料,刚走到张敏的床前,张敏就勾 引他,并主动将他拉到她的床上,他以为张敏对自己有意思,所以就顺水推舟与张敏发生了关系。事后,他又回到自己房间睡觉。 所以,朱某的意思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根本不存在强行发生关系的事情,所以谈何强奸? 但张敏却称,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根本没有醒来过,而且,她根本不喜欢朱某,不可能主动拉朱某到床上,所以张敏要求以强奸罪为由,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强奸罪的认定并不一定局限于暴力、胁迫手段。如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嫌疑人因被害人无法反抗而与其发生关系,也应当属于强奸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朱某的行为属于趁人之危之下的强奸行为,建议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判处。 因朱某不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另查明,被告人朱远洲亲属于2021年6月22日赔偿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46,000元,张某1于同日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朱远洲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过后,朱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张敏46000元,获得张敏的谅解。 但朱某却坚持认为是张敏主动拉他到床上的,并不是他强行与张敏发生关系的。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张敏的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朱某趁张敏醉酒后,丧失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第一次性行为,并在首次性行为后,没有任何知罪悔罪的态度,又违背张敏的意志,欲与张敏发生第二次性行为,应当以强奸罪对其定罪处罚。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最终,二审法院对朱某进行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无语
钱给少了,
再好能当饭吃吗?还是诚实点好。
胡扯,这就是个说不清的事,法院听信一面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