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在亲友家小区里闲逛,看见一栋正在装修中的别墅没上锁,便心生好奇,推门走了进去。进去后,男子四处张望,结果一个不注意竟踩空了,直接从房间施工处摔到了负一楼地下室。男子多处摔伤,住院治疗花了12万,光住院费就高达9万,他不甘心认栽,就把物业和房主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16万。房主却说,我新房子还没住就见了血,我还想让你赔钱呢!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张宪华接到保安电话,说有人在他的别墅里摔伤时,第一反应是家里进贼了。
可他这别墅还在装修中,屋里也没什么贵重东西,这小偷图啥呢?
张宪华仔细了解后才知道,进他家的不是小偷,而是同小区一个租户的朋友,对方出于好奇,才进了他家。
23年的6月23日,纪成来朋友家玩,吃完饭他在小区里闲逛时,被一栋外观豪华的别墅吸引了目光。
纪成站在门口张望了一番,这别墅里好像没人啊?他再一看,大门没上锁,纪成直接推开了门,准备进去对别墅内部一探究竟。
小院里,绿植环绕,院墙高耸,但是因为还在装修中,内部显得有些杂乱。
纪成绕过一堆堆建筑材料,来到了别墅的一楼阳光房。然而,由于他看的太认真,丝毫没留意到脚下的危险。
就在纪成好奇地四处张望时,意外发生了。他一脚踏空,从阳光房施工处直接摔到了负一楼的地下室。
伴随着一声巨响,他的身体重重砸在硬邦邦的地面上,纪成瞬间失去了意识。
当他再次醒来时,已经是在医院的病床上了,经过一系列检查,纪成被诊断为多处骨折损伤,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康复。
纪成看着医疗账单欲哭无泪,他总共花了12万多,光是住院费就超过了9万。
再者他住院期间没法上班赚钱,这又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出院后,纪成的心中满是不甘,他认为,这场意外完全是因为别墅里没有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所导致的,物业和房主都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于是,他毅然决定将物业和房主张宪华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治疗费、误工费等16万余元。
房主张宪华觉得自己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他认为,事发时不是物业规定的装修时间,所以工人就撤离了,门虽然没锁,但也能看出这是私人领域吧?
你自己没经允许擅自进入别人家里摔伤了,怎么好意思赖到房主头上?
再说了,房子还没住就发生见血事件,他作为房主还觉得不吉利呢…要追责,也是我追你的责吧?
而小区物业方则坚称,纪成的摔伤是个人行为,和他们没有关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房主和物业方需要担责吗?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需要判断物业和房主张宪华是否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纪成受伤。
对于张宪华而言,他的别墅虽然处于装修状态且未上锁,但通常情况下,未上锁的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邀请他人进入。除非有明确迹象表明房屋是公开可进入的,否则一般人应当意识到这是私人领域,不应擅自进入。
因此,张宪华在房屋管理上的疏忽,如未上锁是否构成对纪成受伤的过错,需要具体判断这种疏忽是否与纪成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就一般情况而言,张宪华可能不承担直接责任,除非能证明他明知有未完工的隐患且故意或过失未采取措施防止他人进入。
对于物业而言,其职责通常包括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如果物业未能在装修房屋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围挡,以防止非施工人员误入,则可能被视为有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物业或房主作为管理人,应对房屋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虽然这一法条主要针对的是建筑物本身或其组成部分脱落、坠落导致的损害,但它也隐含了一个原则,即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责任确保其管理的建筑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本案中,如果别墅内的施工区域未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导致纪成摔伤,可以类比地认为物业或房主作为管理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已尽到充分的警示和防护措施。
目前,法院正在组织三方进行调解,试图找到一个既能维护各方权益,又能化解矛盾的解决方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