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孙子将刚买的2024款平板电脑弄丢,老人经调取监控,发现被路人捡走。联系上路人后,老人要求返还全新的平板电脑,否则赔偿5599元。路人却说,平板电脑是捡的,不同意返还!
(裁判文书网)
据悉,老人经营一家水产店,门市对面是处菜市场,一到下班的时间,门口人来人往。
不久前,老人5599元买了一个2024款的平板电脑,还没来得及激活,拿来哄孙子玩。
这天晚上7点多,水产店比较忙,老人忙的不可开交,顾不上孙子,任由他在门口自己玩平板电脑。
下班后,老人带孙子回到家,见孙子手里什么也没有,便问他:“电脑哪去了?”
孙子摇摇头,又点点头,可是什么也说不出来。老人意识到平板电脑可能丢了,赶紧回店里查监控。
监控显示,孙子玩着平板电脑,一转身把电脑放在了门口的辅路上。没有多久,一个路人经过,见四下无人,捡起平板电脑便溜之大吉。
老人费了很大一番周转,终于联系到路人,让路人把平板电脑还回来,但路人却不予理睬。
老人将路人诉至法院,诉请返还全新未激活的平板电脑,否则赔偿5599元。对此,老人提供了监控视频和购买发票。
路人辩称,电脑是捡的,里面就一个充电器和平板电脑,电脑已经激活了,捡到后就开了,没有使用。
经过比对,路人捡的电脑正是孙子丢的那个。
但路人对电脑的发票不认可,让老人提供支付记录。
这件事从法律上如何分析呢?
一、《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案中,老人的平板电脑,不慎被孙子丢失。路人见到平板电脑后,将其捡拾回家,基于路人不是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人,无权占有平板电脑,老人有权要求路人予以返还。
即便路人不清楚是老人丢失的平板电脑,也不能据为己有,而是应当打电话报警,交给警察叔叔。
丢失的平板电脑由路人所拾取,路人应当返还。如路人无法返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路人将平板电脑保管不善,造成平板电脑毁损或者灭失的话,路人还要向老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路人无法返还苹果平板,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老人购买平板电脑的费用和行情价格等因素,法院酌定赔偿损失5040元。
最后,法院判决:路人返还老人2024款苹果平板电脑;如无法返还,则赔偿经济损失5040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呢?
这是侵占私人财物方面的罪了吧,就该报警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