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成了主观存在恶意!湖南衡阳,男子工作一年后,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

小鲨看法 2024-12-11 12:53:53

维权成了主观存在恶意!湖南衡阳,男子工作一年后,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2倍工资,外加各种赔偿共计81909元。万万没想到,在调查中发现,男子7年时间换了7个工作单位,均以此为由共获利28万元。法院一审认为男子存在主观恶意,二审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衡阳法院)

张斌能烧一手好菜,深受酒楼老板的信任,工资从最早的4500元,已经涨到了现在的8000多元。

可是张斌却提出了辞职。

原来,张斌在酒楼上班的这一年时间里,酒楼作为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张斌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亦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张斌曾向老板提出过这个问题,可老板的回应,要么就是交社保没啥用,不如发工资来的实际,要么就是让张斌等等。

张斌看出来老板就是故意拖延,不过也并不生气,果断提出了辞职。

这还没完,张斌带着相关证明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用人单位2倍工资补偿,并赔偿各项损失81909元。

酒楼老板见张斌做事如此绝情,说什么也不同意,双方最后闹上了法庭。

万万没想到,本以为就是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可是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了张斌的生财之道。

原来,张斌参加工作7年以来,已经先后换了7份工作,每一份工作的时间,差不多都是一年。

好巧不巧的是,这七家用人单位均没有与张斌签订劳动合同,被张斌抓住漏洞,并以此为由获利28万元。

7年挣了28万,这可比厨房里炒菜轻松多了。

可是在法庭上,张斌却认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提出以下理由:

张斌入职酒店以来,每天坚持上下班打卡,酒楼每月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张斌入职酒楼已经一年,酒楼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另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张斌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赔偿,有法可依。

法院一审认为:

张斌明知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却没有及时进行提醒。另查明,张斌7年之内换了7份工作,并以此获利28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斌以此获利的行为,证实张斌主观上存在恶意。

综上法院判决,张斌主观上存在恶意,故依法驳回张斌的诉求。

张斌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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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11 13:12

    按这么判就不该有故意伤害,毕竟对方伤害的时候你没有制止对方,肯定是想收到伤害以后向对方索要赔偿。这不就是主观存在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