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66岁男子是小区保安,上班期间一推销员开车进小区,被男子当场发现并阻拦,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吵架吃了亏的男子选择报警。没想到,民警赶到现场不久,男子却突然倒地身亡。事后,男子家属要求男子赔偿25万元,可男子却说,吵架又不是我一个人的错。法院该怎么判?
(案例来源: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陈福军今年66岁,为了减轻孩子们的负担,在一小区担任保安,每个月工资2800元。
虽然工资不高,可是陈福军对待工作非常负责,除了正常的站岗之外,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巡逻。
事发当天,陈福军照例对小区主要道路进行巡逻检查,主要是查看有无随便停车,或者是有非业主车辆。
好巧不巧的是,在陈福军巡逻期间,推销员小刘见门岗无人值守,偷偷开车进入小区,正暗自庆幸时,却被陈福军发现。
“你不是本小区业主,不能开车进来,赶紧出去!”
陈福军阻拦小刘继续开车前进。
小刘自知理亏,一直不停的说好话,表示自己就是推销产品,几分钟就走。
可陈福军认死理,油盐不进,坚决让小刘尽快离开,还说小刘有可能是小偷。双方因此爆发争吵。
小刘本就是推销员出身,嘴皮子很溜,老实巴交的陈福军,根本就不是小刘的对手,几个回合下来,陈福军被气的面红耳赤。
最后陈福军选择报警,可万万没想到,民警赶来现场了解情况时,陈福军突然晕倒在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陈福军的家属找到小刘,要求小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没想到小刘却说,一个巴掌拍不响,陈福军死亡自己并无过错。
陈福军的家属一气之下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5万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陈福军是小区保安,制止外来车辆进入是工作职责。小刘非小区业主,还与其发生争吵,本就有错在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刘与陈福军发生争吵,与陈福军死亡存在关联性,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刘辩称:
陈福军的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引起,与自己并无直接关系。且两人发生争吵过程中,小刘并没有触碰陈福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经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显示,陈福军自身患有高血压、脑梗死后遗症、右下肢动脉缺血等多种基础性疾病。
再加上当天天气炎热,不能排除陈福军自身基础病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小刘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审理时查明,原告认为,陈福军的死亡,与小刘发生争吵存在关联性,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另查明,陈福军在阻拦小刘进入小区时,多次污蔑小刘是小偷,是导致两人矛盾冲突扩大的直接原因。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福军家属的诉求,被告人小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
第一段说明,小编小便小鞭
男子家属要求男子赔偿25万,所以跟小刘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