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只手镯要赔一万多?浙江,宁波。女导购卖掉了一只金手镯,结果顾客试戴的那只没有取下来,女导购没发现给她装了一只新的。事后顾客拒不承认:这个事情和我没有关系,我只看到了一个。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杨女士是某珠宝柜台的一名柜姐,这份工作不算辛苦,工资还不错,杨女士做起来一直非常顺心,没想到,她却因为粗心大意惹上了大麻烦。
事发当天,隔壁化妆品专柜的鲁女士下班后来到杨女士的柜台,说她准备买个金手镯戴戴。
杨女士大喜,赶紧拿出各式各样的手镯供鲁女士挑选,两个人本来就是熟人,交谈起来非常顺利,杨女士向鲁女士不停推荐最近卖的好的款式。
鲁女士试戴了几款,最后相中了一只素圈的,这只手镯样式落落大方,结合克重,整只手镯的价钱也和鲁女士的预算符合,于是她就决定要这只手镯。
杨女士见鲁女士这么干脆,心里非常高兴,三下五除二就将票开好了,随后递给鲁女士让她去交钱。
鲁女士交完钱回来后,杨女士看到那只手镯的盒子是空的,就将一只镯子放进盒子里包好递给了鲁女士。就这样,鲁女士提着包装盒离开了。
然而,鲁女士走后,杨女士整理货物的时候发现,柜台里有只镯子找不到了。黄金价格昂贵,丢了东西可不是一件小事。
杨女士心慌极了,将柜台上上下下里里外外都找了一遍,但是都没找到手镯。最后,她又去调监控,这才发现鲁女士的手腕上戴了一只镯子没取下来,临走前自己又给她包了一只。
手镯找到了,杨女士心里松下了一口气,当即询问鲁女士是不是没注意带走了两只手镯,但是鲁女士却矢口否认,说自己手腕上确实戴了一只,但是盒子里是空的。
杨女士不相信,自己明明往盒子里装了一只,怎么可能是空的呢?心急之下,杨女士再三追问,第二天,鲁女士上班后,杨女士还报了警。
面对民警,鲁女士又改了口,说她手腕上戴了一只,所以认为盒子是空的,回家的路上她就将盒子扔掉了。
杨女士坚决认为,自己给了鲁女士两只手镯,可是鲁女士却不承认,坚持称自己就见到了一只,自己该配合调查也配合了,手镯丢了是杨女士自己的事情,这件事和自己无关。
而杨女士这边,因为手镯是从她手里丢的,公司要求她自己承担损失。杨女士坚持认为手镯就是鲁女士拿走了,气得直掉眼泪:一只手镯一万多块钱,我哪里赔得起?
最后,杨女士找到了调解员,调解员了解事情过程中,民警给出了建议,建议他们走法律程序。可是杨女士的公司却不愿意出面,要求杨女士个人进行赔偿,而杨女士称,她作为个人,根本没有能力去起诉。
调解员咨询了律师后,对方给出答复,这件事是公司受损失,应该他们自己起诉,如果他们不起诉,杨女士也不用赔,因为是他们的放任导致损失扩大,他们有义务追回。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
首先,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杨女士作为珠宝柜台的销售人员,在向鲁女士销售金手镯的过程中,有义务确保交易的准确和商品的交付无误。
鲁女士作为买方,也有义务按照交易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并接收正确数量的商品。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杨女士按照正常程序为鲁女士提供商品并开具票据,鲁女士支付价款,合同在表面上已经成立并履行。然而,由于后续出现手镯数量争议,导致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存在疑问。
其次,关于手镯的归属问题。监控显示鲁女士手腕上戴了一只镯子,而杨女士称自己往盒子里装了一只镯子交给了鲁女士。
从证据角度看,监控能够证明鲁女士在离开柜台时手腕上存在一只镯子。但对于盒子里是否有镯子,双方各执一词。
如果鲁女士确实拿走了两只手镯而只承认一只,那么她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因此,如果鲁女士确实多拿了一只手镯,应当返还多拿走的手镯或者相应价款。
同时,杨女士所在的公司要求杨女士个人承担损失的做法存在不合理之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只要不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杨女士虽然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误,但并非故意为之,且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查找和解决问题,公司要求其个人承担全部损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不愿意出面起诉,这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放弃。根据法律原则,权利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如果公司因为自身的放任导致损失扩大,那么根据《民法典》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公司应当对自己的不作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律强调的是公平和公正,不能让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的劳动者承担过重的责任,在公司不愿意起诉的情况下,杨女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您认为丢的那只手镯到底去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