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辽宁阜新,医院保安上班期间,看到有人使用钥匙尝试开自己停放在医院门口的电动车,想到医院门口经常丢车,认为对方可能是小偷,便上前制止,后见对方一言不发也没有停手的意思,便将其摔倒制服,而后报警。结果,警方查明对方并非盗窃而是认错了电动车。对方又因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向保安、医院、第三方劳务公司索要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安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一起因误认偷车者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保护,更触及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引发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职务行为与过激行为的深刻思考。 事情发生在某医院附近。男子郭某,作为医院车辆秩序维护的工作人员,一直以来都尽职尽责地维护着医院周边的交通秩序。 然而,一日中午,当他发现徐某正在尝试开启自己停放在医院对面马路上的电动车时,他误以为徐某是小偷,于是立即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郭某将徐某摔倒并制服,等待警方的到来。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徐某并非盗窃者,而是因认错电动车而引发了这场误会。 然而,这场误会却给徐某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他因摔倒受伤,导致10级伤残,医疗费高达万余元。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徐某及其家属要求郭某及其所在公司、医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郭某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时发生纠纷,应由公司、医院共同承担责任。 然而,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郭某被判为超出必要范围制止行为,侵害了徐某的身体、健康权,需赔偿9.6万余元。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郭某与徐某双方的不满,他们均提起上诉。郭某认为,自己是在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时履职,且制止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他强调,徐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徐某则坚持认为,郭某在工作时间发生纠纷,应由公司、医院共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法院认为,虽然郭某在工作时间发现徐某行为,但其制止行为已转变为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 同时,郭某的制止行为确实超出了必要范围,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此事件一经报道,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形成了鲜明的两极分化。 有网友认为,郭某虽出于好意保护个人财产,但行为过激,应承担相应责任。他们指出,郭某在发现徐某行为时,应先进行询问和确认,而非直接采取暴力手段。 这种过激行为不仅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然而,也有网友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徐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他们指出,徐某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尝试开启他人电动车,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即使徐某并非盗窃者,但他的行为也足以引起郭某的误解和警惕。 因此,在郭某制止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徐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还有网友从职务行为的角度进行了讨论。 他们认为,郭某作为医院车辆秩序维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徐某行为时是在履行职责。因此,即使郭某的制止行为超出了必要范围,也应由公司、医院共同承担责任。 然而,这一观点并未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事实上,这起案件并非个例。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因误认而引发的纠纷和冲突时有发生。 这些事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损失,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与道德边界的深刻思考。 从法律角度来看,正当防卫是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种合法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过激行为的界限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这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过激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从道德角度来看,这起案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责任与担当的思考。郭某作为医院车辆秩序维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徐某行为时确实出于保护个人财产的目的。 然而,他的行为却超出了必要范围,给徐某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损失。这提醒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冷静处理、理性分析,避免过激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这起误认偷车者致伤赔偿案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保护、法律与道德的边界等问题,更引发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职务行为与过激行为的深刻思考。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需要更加关注这些问题,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还认错电动车呢,来指一下他本人的电动车长啥样。
他说认错车就是认错车了吗?哪个小偷会主动承认偷车?
这是典型的负面案例,偷车贼表示又学到了。
一个几千块钱的保安干码那么拼命呢?
记得以后遇事要调头走开![哭着笑][哭着笑][哭着笑]
保安在执行自己的工作,没做错,这事应该由准小偷和医院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保安无责。
强奸的说自己认错人
徐某行为应作为小偷对待,保安属于履职行为,摔倒手法属于一般捉小偷手法造成伤害由徐某自行负责,摔倒手法超出一般认知则由医院负责,保安有什么处罚由医院保安内部处理
认错了车,显然应该无错啊啊啊。之前那个北京老太太组团抢孩子的案子,不就是“认错人”,就屁事没有了吗。郭某一定要等到别人把车开走了,才能依法认定那人是个偷车犯,才能依法去制止,还不能弄伤了偷车犯。因为偷车犯的胳膊腿不是罪犯,郭某不能伤及胳膊腿等等无辜。。。。
这说明这个保安确实做错了。应该在边上说:来试试这把钥匙。然后把自己的钥匙给这个小偷。给完以后还得交代一下这个电动车的毛病。万一骑回去摔了还得赔钱:法律是这样要求我们的吧?不然的话为什么保安全责呢?
就是偷车
神奇不?我到你家把你媳妇晚上赚外快小费赚来的首饰收拾干净去清洗下,后来发现认错门了,
走错房门开别人家防盗门的有没有?
不要狡辩 抓住就是认错了 那要是没抓住丢的了也就是自己的车了 医院管不管
有什么证据证明小偷有一台同型号同颜色的车
现在可以报警,见义勇为就不要搞了!
这个很好判定,如果认错车会一直用钥匙在开锁,如果是盗窃就是用开锁工具或者暴力开锁。
所以别管闲事。
只有快被杀死时反抗才算正当防卫,只有车辆被盗骑走后才算盗窃 。是这么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