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辽宁阜新,医院保安上班期间,看到有人使用钥匙尝试开自己停放在医院门口的电动车,想到医院门口经常丢车,认为对方可能是小偷,便上前制止,后见对方一言不发也没有停手的意思,便将其摔倒制服,而后报警。结果,警方查明对方并非盗窃而是认错了电动车。对方又因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向保安、医院、第三方劳务公司索要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安承担全部责任。(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郭某系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某医院院内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
1年前的一天中午,郭某在医院门口发现男子徐某正在尝试拿钥匙开自己停放在医院门口马路对面的电动车,想到医院门口马路对面经常丢电动车,认为徐某是在偷自己的电动车,便上前进行阻止。
因徐某一言不发,也没有停止开锁的动作,郭某遂将徐某摔倒制服,而后报警。
报警后,警方赶到现场,联系了徐某的家属,徐某家属使用徐某的钥匙将郭某电动车旁边的电动车打开,证实徐某并非盗窃而是认错了电动车。
虽然如此,但是徐某因摔倒受伤致10级伤残,光是医疗费就花了1万多元。徐某出院后,要求郭某、及其所在的公司、医院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郭某、及其所在的公司、医院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虽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对徐某采取了超过必要范围的制止行为,侵害了徐某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发生时,郭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且属于郭某的工作时间,但自郭某发现徐某在误开其电瓶车并上前阻止时起,郭某的行为已经从履职行为变为其自身行为。郭某在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给徐某造成了伤害,其行为并不属于职务行为。
综上,核定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郭某限期赔偿徐某9.6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徐某、郭某双双不服提起上诉。
徐某认为,郭某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负责医院停车场车辆的疏导工作,与自己的纠纷发生的时间在工作时间,郭某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并不是维护自身利益造成的侵权。应当公司、医院与郭某共同承担责任,而不是让郭某独自承担责任。
郭某认为,第一、自己作为安保人员,负责总院的安保服务工作,在履职时恰巧发现了徐某开锁的违法行为,虽然自己保护的是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避免受到损害,但是发生的时候正好是自己站岗巡查的履职期间,如果没有站岗巡视,不是责任心太重,自己也发现不了电瓶车被盗开,是否为职务行为,由法院依法裁判。
第二、徐某撬锁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先,自己的私力救济行为在后。自己在语言制止徐某无效后,眼看着自己的电瓶车要被开走,才将徐某按倒在地上,同时也仅有将徐某按倒在地一个动作,并没有实施其他动作或侵害行为,而后立即报警,没有超过制止盗窃的必要限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退一步说,虽然公安机关认定徐某不是“盗窃”,那么也仅仅说明其不构成盗窃罪,而不能因此证明其“开别人车锁”的行为是合法的。徐某如果听了自己的语言制止暂停开锁,也不会发生本案。
自始至终在主观上都没有侵害徐某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动机,而是在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反观,徐某开错电动车车锁在先,不听劝阻继续开锁,存在明显过错,且是发生本案的起因,即便自己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次责,而不是全责!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徐某与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徐某该不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靠,玩呢,车一样,锁也一样,又挨着停车????
这事儿我还真碰到过,银行出来,看有人在开我自行车,我就在他后面等着,准备他骑走的时候后面给他一脚,结果这货开了一分多钟才发现开错了[横脸笑]
不是医院连带责任?这个好人不做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