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荥阳。老家拆迁分得两套房子,父亲竟然将两套房都给了女儿,儿子大哭:你都不知道丢人?房子不给儿子给外人!父亲气得敲起了拐杖:没你的份!咋争也不给你!
(案例来源:河南公共频道)
小马找到调解员,称他的妹妹哄骗老人。小马说,父亲前几年拆迁分到了两套房子,一套给妹妹一套给自己,现在妹妹把老父亲分给他的房子骗走了,还要起诉自己把自己赶出去。
调解员听了也气愤不已,都说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父母能对儿女一视同仁就很不容易了,当女儿的怎么还能欺负哥哥,贪图哥哥的房子呢?
调解员疑惑不解,找到了小马的妹妹燕青了解情况。然而,燕青说出的话却和小马说的截然不同。
燕青说,她这么做都是被哥哥逼的。燕青说父母就生了哥哥和她两个孩子,哥哥比她大好十来岁,她12岁那年,哥哥不顾父母的反对,毅然决然入赘到了嫂子家。
哥哥走后基本没回来过,就连逢年过节也见不到人影。父母整天唉声叹气,觉得养了个儿子却靠不住,以后老了只能依靠女儿。
燕青长大后,父母让她找了个上门女婿,从此和燕青夫妻住在一起,日常生活也是燕青两口子照顾。
后来,父母的老房子拆迁了,分到了两套房子,父母将两套房子都给了燕青,拆迁两年后,哥哥突然带着嫂子回来了,称要在城里做生意没地方住。
哥哥这些年对父母不管不问,燕青心里对此颇有微词,但是这是她一个爹妈生的哥哥,哥哥有困难,燕青没法坐视不管。于是,燕青让哥哥住进了空闲的那套房子,对哥哥说等他赚了钱租了房子再搬出去。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燕青看出来了一些端倪,哥哥到城里其实并不是做什么生意,而是冲着她的房子来的。
哥哥住进燕青的房子后,俨然把房子当成了自己的,一住就是好几年。燕青就找借口让哥哥搬出去,没想到哥哥却赖着不走。燕青迫于无奈,这才将哥哥起诉了。
但是小马称不是这样的,他说当年他结婚的时候家里很穷,岳父岳母嫌弃他家条件不好让他和妻子分手,是父亲托人说好话,将他的户口迁到了岳父岳母家,对方这才让他暂时住在他们家,他根本不是入赘。
再说了,房子是父母的,就算赶他走,也只有父母有这个权利,妹妹没有资格赶他。
对此,小马的父亲老马揭穿了儿子的谎言。老马说,当初儿子执意要入赘,而且自从结婚后就不回来了,就连他住院儿子都不来看一眼,所以他们才将所有财产给了女儿。
正在这时,燕青又说出了一个秘密,实际上在拆迁前,父亲就写了赠予协议,称自己老两口的所有财产,等他们百年以后都归她所有,当时他们是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的。说完,燕青就拿出了一份赠予协议。
可是小马不认可,认为父亲是在妹妹的胁迫下才写的这份协议,协议是无效的。
老马说,这就是他的真实意思,他已经看清了儿子靠不住,女儿女婿才是真心对他们,所以房子也是他自愿赠予给女儿的。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1、小马已经入赘到妻子家,他是否还有权利继承父母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即便小马入赘到了妻子家,也不会影响他的法定继承权。只要小马没有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就依法享有原家庭的法定继承权。
2、老马将老房子赠予给了女儿燕青,但是还没有过户房子就拆迁了,那么,拆迁所得的房子归谁?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二白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老马签了赠予协议,将老房子赠予给了女儿燕青,但是双方并没有完成过户,因此,老房子的所有权仍旧归老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由于老马赠与燕青的房产未过户,房产证上的户主仍为原赠与人老马,因此拆迁补偿应归原赠与人老马所有。
3、燕青和老马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老马只要不撤销赠予,以后所有财产都归燕青所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老马和燕青签订了赠予协议,等他百年以后所有财产都归燕青所有。即便现在老马的财产还没有过户给燕青,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老马不撤销赠予,这些财产以后都归燕青所有。
事情最后,小马心有不甘气得指着老马哭,称老马把财产给外人,却不给儿子和孙子,也不怕丢人。
老马发怒赶儿子走:一分都不给你,你走!
实际上,不管是从情理角度还是法律角度,父母的财产是他们自己的,他们有权利自由处分,给谁不给谁都是他们自己的权利。
小马不养父母,拆迁了又回来争房子,落到这样的下场也是咎由自取。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