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顾培东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撰文指出,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应当保持良性互动。对于法学界而言,重要思考是法学研究如何面向司法实践。
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立法转向司法。司法领域中的现象、问题不仅成为法治的热点、焦点,而且更为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层面。面对法治重心的转移,法学研究的重心也势必随之转移。
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经历了几十年的繁盛后,正面临瓶颈期。法治建设恢复后较长时间中,法学理论界担负着传布基本法律理论、解释法律规范条文等任务。但随着法治进程推进,特别是司法实践经验逐步积累,法学界与实务界在司法问题上的智识在一定程度上由顺差逐步变成逆差。既有的法学理论已无法覆盖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的司法现象与问题,法学人“理论导师”的地位也随之失落。当传统理论谱系提供的资源不再满足法学理论研究的需求后,很多法学人陷入找不到现实研究主题、掌握不了对现实问题的研究方法、形不成对现实问题的深刻洞见的困境,亟须转型突破瓶颈。
近年来针对司法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少,整体水平不尽如人意。有几个现象值得关注:其一,一些法学人自知对司法实践缺乏了解,或者认为其理论主张不会受到实务部门重视,索性回避司法实务问题。其二,对司法问题的某些研究趋于表面化、概念化,很难触及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问题,无法提出让实务界心悦诚服的真知灼见。其三,一些所谓的“实证研究”在数据的证明意义、背景性因素、权变关系,乃至真实性、可靠性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其结论要么是在重复直觉可以感知的常识,要么呈现出一幅看起来很美但并不反映司法实际运行状态的图景。其四,一些法学人总是在理论制高点上,对司法实践持批评甚至批判的态度,但却与我国司法应有的发展方向相去甚远。其五,由于学术界的理论贡献日益稀缺,实务部门对学术界的期望值也相应降低。一方面,“征求学者意见”流于形式,成为实务部门决策中例行公事的一个程序;另一方面,少数学者以机会主义心态,不加分辨地为实务部门的决策站台,或作言不由衷的论证和解读,并不构成学术理论对司法决策的有效参与。
无论从我国法治建设需求来看,还是从我国法学理论发展来看,抑或从法学人自身利益来看,司法实践都应当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面向,因此必须加强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互动。具体来说:一要拓展司法研究的视野。二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三要积极参与对热点司法事件、案件的讨论。四要发挥法学期刊的引导作用和平台优势。五要改进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式。(陆琴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