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某私自学校为了节约成本,在校内空地上种菜养猪,结果被人发现举报其私自屠宰生猪,该校被罚款10万元。事后,该校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处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师傅,这些饭菜都是今天中午剩下的吗?”午后,杨某(化名)在校内巡视,发现食堂大师傅正指挥着大家,将剩菜剩饭倒进一个大桶里,塑料桶装满后,大家又合力将大桶搬上外面的三轮车上运走。
王师傅赶紧回答:“是啊领导,人多要注意卫生,吃不完的饭菜是不能留到下顿的,只能全部倒掉。”
杨某是某私立学校的大领导,巡视到食堂时,他看到这么多饭菜被浪费,觉得非常可惜。
王师傅说,现在大家条件好了,孩子们不愁吃喝,可是这么好的白米饭和菜都扔掉,真的太心疼了。而且,剩饭剩菜还不能乱扔,需要有专门的人过来回收,每个月还要为此出一笔费用。
听完王师傅的话,杨某若有所思,返回办公室的路上,杨某看到校内四周很多空地,心里突然冒出来一个想法。
原来,该校新建没多久,四周没有住户,校园内也非常空旷,如果将这些空地都种上蔬菜,再将吃不完的饭菜喂猪,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增加孩子们的实践知识,还能节省很多成本,孩子们也都能吃上放心菜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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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想到这兴奋极了,当即召集大家开了个会,结果这个提议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同。
很快,该校四周的空地都种上了时令蔬菜,食堂附近也垒起了猪圈,养了几头大肥猪。每天吃不完的剩菜剩饭都用来喂猪,沤出来的肥再用来种菜,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然而好景不长,几个月后,竟然有人将此事举报到了市监局,称该校私自屠宰生猪。
市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往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该校养的生猪确实没有拉去屠宰场宰杀,猪肉也没有经过检疫,确实违反了规定,于是对该校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事后,杨某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他认为,自己种菜养猪,猪吃的都是粮食,比用饲料喂养的更好,为什么不能吃?而且,猪肉只是供师生们吃,又没有卖出去盈利,凭什么罚款?
然而,让杨某失望的是,一个月后,行政复议结果支持了是市监局的处罚决定。
学校刚开办不久,经费本来就不多,一下子罚10万,这不是雪上加霜吗?杨某没办法,只好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他们的处罚。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
一、该校是否有权私自屠宰生猪?
首先,根据《生猪屠宰条例》规定,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未经定点屠宰场宰杀,也未经过检疫,无法保证猪肉的质量和安全性,存在一定风险,该校私自屠宰生猪,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其次,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学校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有责任确保所供应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入食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二、该校的猪肉没有流入市场,只是全校师生自己食用,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生猪屠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本案中,该校并非其私自屠宰生猪的行为明显违法。
该校自己喂养的生猪虽然是用于师生们自己食用,但是和农村地区的自宰自食是不同的。
农村自宰自食是非盈利性质的,该校的师生们吃饭是要付钱的,食堂将猪肉给师生们吃,已经属于生产经营性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校使用未经检疫的猪肉,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
该校食堂是盈利性质的,不属于自宰自食,市监局对该校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符合罚款规定。
最终,杨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有人说,自己养的猪不是比买的好吗?师生们自给自足,还增加了学生们的实践学习机会,为什么反而要罚钱?
有人疑惑,自己家养了猪,准备过年的时候宰杀,到时候自己家留一点,剩下的分给亲戚朋友,按照规定自己是不是也违法了?
也有人科普,自宰自食没问题,分给朋友也没问题,但是前提是不能有盈利行为,也就是说自己吃没事,卖钱就不行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猪说:元芳,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