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结婚,公公婆婆为他们买房买车,出手大方,女子以为这是公婆对他们小

小琴看世界 2024-11-29 20:07:07

上海,女子和丈夫结婚,公公婆婆为他们买房买车,出手大方,女子以为这是公婆对他们小两口的赠与。可当女子起诉离婚时,公婆却突然翻了脸,拿出多张借条,说女子丈夫找他们借了900多万,加上违约金、律师费等,他们要求小两口返还1000余万元。女子傻眼: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借条,也不知道借款的事情。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让公婆傻眼了。

(来源:光明网)

程夏看着一地狼藉,想要离婚的念头再次涌上心头,她和丈夫张浩南因为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了争吵,张浩南愤怒的摔碎碗筷,扬长而去,留下程夏独自难过。

回想起自己和张浩南结婚5年,可这5年,两人之间的争吵多过甜蜜的瞬间。

尽管公婆很好,也很大方,公婆是开公司做生意的,经济条件不错,他们见小两口经济条件有限,屡次慷慨解囊,拿出积蓄,给小两口买房买车。

可公婆再好,真正在一起过日子的还是他们小夫妻。按理说,两人衣食无忧,不用为钱财发愁,日子应该是好过的,可两人之间,总是无尽的争吵与冷战。

程夏曾经也跟张浩南心平气和的沟通过,希望两人遇到问题,好好沟通,不要经常因为一点琐事就发生争吵。可张浩南总是一点就炸,两人始终过不到一块。

程夏心中的失望与疲惫达到了顶点,她下定决心,或许离婚,对彼此都是最好的解脱。

她收拾东西,从家里搬了出去,并决定起诉离婚。

可没想到,就在她和张浩南起诉离婚阶段,公婆得知消息后,找到程夏,询问她是否真的想要离婚?

程夏坦诚地表达了自己的想法,认为分开是对两人最好的选择。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程夏措手不及,一向通情达理的公婆突然态度大变。

公公张大爷拿出一叠借条,说张浩南曾多次向他们借款,总额高达900多万,这些债务发生在程夏和张浩南的婚姻存续期内,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他们夫妻共同偿还。

看着那一张张借条,程夏整个人都傻了,原来从他们小两口买房开始,公婆嘴上说着是对他们小夫妻的赠与,却暗地里让张浩南写下了一张又一张的借条。

可程夏很快就发现了不对劲的地方,这些借条应该是公婆得知他们两人要离婚后,一次性让张浩南编写的,其中有2张的日期都是错的。

程夏据理力争,说自己对借款的事情毫不知情,借条上也没有自己的名字,这些借款跟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谁借的,公婆就应该找谁去,这一切都跟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

双方不欢而散,张大爷夫妻一纸诉状,把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

1、张大爷夫妻主张这900多万属于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儿子儿媳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大爷夫妻认为:儿子为了买房,找他们夫妻借款500多万,后为了还车贷以及投资理财,又找他们拿了200多万,还有一些其他的支出,加在一起一共是900多万。

另外,双方曾约定,如果逾期不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起诉,律师费也由借款人承担。

因此,他们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偿还1000余万元。

2、程夏主张: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借款跟自己无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主张,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

程夏认为当初张大爷夫妻在给他们购买房屋时,并未明确表示这些钱款系借款,双方之间并没有借贷合意。

相反,公婆曾在微信中,不止一次的表示:转账给小两口的钱款,系他们对小夫妻的奖励。

因此,她认为这些钱款系张大爷夫妻对他们小夫妻的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些钱款已经用于买房买车,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了,张大爷夫妻不能要求他们小夫妻返还。

其次即使这些钱款不属于赠与,但是自己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自己事后也没有对这些借款予以追认,因此这900多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于张浩南的个人债务。

3、法院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张大爷夫妻虽然主张这是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他们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和程夏达成过借贷合意,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根据张大爷夫妻提交的证据来看,这943万元借款属于张浩南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他个人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浩南向张大爷夫妻偿还943万本金,并支付43万元利息以及违约金和律师费等,程夏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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