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不属于诈骗?”江苏南京,一男子因右侧腹股沟胀痛,遂前往当地一医院检查,检查完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4-11-29 11:10:33

“属不属于诈骗?”江苏南京,一男子因右侧腹股沟胀痛,遂前往当地一医院检查,检查完后,医生称问题很严重,为前列腺癌前病变,不及时治疗甚至会丧失生育能力!男子慌了,连忙请求医生为自己治疗,怎料前后治疗了十几天,花了16.37万元也没见好转。

男子无奈又换了一家医院就诊,令其万万没想到的是,医生却说其根本就没有什么毛病,只要回去休息休息、加强锻炼就能逐渐康复。

男子不放心,再三恳求医生,医生为了让男子安心,最终才给男子开了几百块钱的药。

男子吃完药后,身体很快就恢复了,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便向第一家医院讨说法,要求第一家医院退费。

涉事医院院长表示,既然没有疗效、价格又高,可以给予男子适当的补偿,但是退90%不太合适。

男子随后又与涉事医院多次沟通,据悉,目前,涉事医院已经退还男子14万元。

有记者关注到此事,向涉事医院了解情况,结果却吃了闭门羹!

涉事医院电话中怒怼记者:“跟你有什么关系!”“你是媒体就了不得了吗?”“不要再打电话了!再打电话的话,我就举报你!”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哪家医院,必须曝光!防止大家上当受骗!”“坑人还这么有嚣张?哪来的底气!”“违法成本太低了,就应该按照诈骗处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涉事医院的行为属不属于诈骗?

1、诈骗是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行为。

诈骗的构成要件有4个。其一,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且实施了相应的欺诈行为;其二,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其三,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其四,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具体到本案,判断涉事医院的行为是不是欺诈,关键其实是看涉事医院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

如果涉事医院明知道男子的身体并无大碍,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虚构、夸大男子的病情,就涉嫌诈骗。

反之如果涉事医院系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则属于误诊。

2、《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涉事医院的行为属不属于诈骗,单凭报道并无法判断。但是如果涉嫌诈骗,必然难逃严惩!

而即便涉事医院只是误诊,也并不是说不用担责。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医院因误诊给患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最后,群众有知情权,媒体有采访权!媒体的采访权受法律的保护。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有错就要认!挨打要立正!

涉事医院犯了错,却不敢正视自身的问题,只怕后续会一犯再犯!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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