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男子发现养了17年的儿子非亲生,虽然气愤,但是考虑到“儿子”还在上学,便选择继续供养“儿子”,万万没想到,男子重病之际,已经毕业参加工作的“儿子”却不辞而别,消失得无影无踪。男子无奈之下起诉前妻,要求退还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9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王某和妻子林某是在1991年登记结的婚,同年9月,儿子小王出生。 小王11岁那年,王某因与妻子林某感情不和,协议办理了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由小王跟着王某,由王某独自一人抚养并承担所有的抚养费用。 离婚后,林某时常来看望小王,可却因为小王的教育问题经常与王某发生争吵。 一次争吵中,林某告诉王某,小王并非其亲生。王某当时以为是林某气上心头,胡言乱语,也没有在意。 然而后来林某再次提及小王非其亲生后,王某不得不上心,于是带着时年17岁的小王做了亲子鉴定。
结果显示双方确实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想到养了17年的儿子非亲生王某很是气愤,但是念及与小王之间多年的感情以及小王还在上学,王某压住心中愤怒,决定继续抚养小王直到小王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可令王某伤心的是,小王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却选择不告而别,和林某一起消失得无影无踪。 此时王某已经身患重病,百般无奈之下,王某将前妻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林某退还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9万余元。 法院怎么判?
首先,《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具体到本案,林某明知自己所生孩子小王并非王某亲生,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王某误将小王视为亲生儿子抚养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说,其实属于典型的欺诈性抚养行为。已然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准则,构成侵权。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1167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具体到本案,王某为了小王的生活、医疗、教育付出的费用林某作为小王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赔偿,王某所遭受的精神打击、伤害,林某亦应当予以赔偿。
再次,我们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而本案中王某要想证明抚养小王这么多年,花了多少钱并不是件容易事,不过也不用担心,《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换句话说,即便王某不能充分举证自己的花费,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而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需要法院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场合、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认。 故而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林某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隐瞒小王非王某亲生子女的事实,在离婚后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王某身上,其行为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综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最终判处林某向王某支付其在抚养小王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9万余元,并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最后,王某人到中年身患绝症在得知小王非亲生后,怕影响到小王选择继续供养小王,与小王和母亲林某的忘恩负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而也正是如此,很多网友看到了此案后,为王某感到不值,还有网友怒斥小王和母亲林某就是白眼狼!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这种情况..儿子还算男子养子吗?百年后又是否可以继承其财产?感觉以后这种官司有得打..
养17年才花不到二十万?要少了
我会起诉只要十万,然后用这十万请人给她们送去噶腰子
瞒你17年,你觉得它会有良心
二婚的你们那么想养别人家的孩子?该醒醒了。